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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网读书频道
第2章 当地固定空气污染源
在两类坏事中只选其一时,我总会选择没尝试过的。 ——梅?韦斯特,一名女演员 引言 获得并保持清洁空气是一项十分困难的政策任务。比如,在美国,估计有2.7万个大型固定污染源和成千上万的小型污染点需要控制。许多不同的生产过程排放出大量不同类型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的损害,小到影响植物蔬菜,大到引发全球气候变化。 为此,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美国经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早在1955年,为治理污染,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法案,名为《1955年空气污染控制法》,主要是资助有关空气污染问题的研究。此后14年,国会又颁布了一系列法律。 然而,法案数量误导了对问题本身的关注和理解。直至1967年《清洁空气法》出台,除了资助研究,联邦政府还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1967年的《清洁空气法》旨在推动各州积极采取行动,在此期间,联邦空气污染法的共同体主要依靠各州的联合行动。 1970年,联邦政府发现上述执法基础存在一定问题:州与州之间的合作并没有达成。各州都担心,若对工业污染源实行严格的污染控制,会使他们在扩大就业和增加税收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各州都不愿带头执行空气污染控制政策。 在此消极的氛围下,《197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它表明了新的发展方向,并在随后出台的法案不断修正下得到完善。该法案的一大优点是联邦政府拥有了更多更严厉的管理权限。为执行与监督该法案的落实,控制有害物质排放到大气中,成立了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这为分别管理流动与固定污染源,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策略。这些战略的制定,部分取决于受控制的污染物是属于常规污染物还是危险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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