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霸王条款”的火车退票费一直以来为公众所诟病。近日国家发改委的函件显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这是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到目前为止,铁道部并未正面回应。[详情]
观点交锋
收取火车退票费合理合法
  收取法定的退票手续费,可以有效地打击黄牛党。每年春节,黄牛党的猖獗不仅让旅客深受其害,而且也让铁路的形象大打折扣。所以,打击票贩子、黄牛党成了铁路人和旅客的共同呼声。收取法定的退票手续费,就能有效地遏制炒票活动。[详情]
退票费迷雾源于铁路管理部门角色错位
  铁路运输企业去行政化的改革一直在推进,铁道部是国务院的部门,而不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婆婆。所以,铁道部,请履行你作为行政部门——而不是企业组织——的职责,配合或至少是不干涉行政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各类执法。[详情]
   相关评论
发改委怎么不力撑晚点费
  如此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作为违约一方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又怎能逃避这份违约责任呢? [详情]
“法律障碍”咋不罩罩乘客?
  那些一肚子牢骚的乘客,大概和我一样,就是觉得发改委说的这个“法律障碍”,它“晃晃软晃晃硬”。乘客违约,它硬,咱服气,法律嘛,就该这样子;铁路违约,它软,咱就不服气。[详情]
“法律障碍”阻碍了什么
  可以说,现存的“法律障碍”不仅仅阻碍了我们合理合法地拿回退票费,而且阻碍了我们的法治进程——它不仅说明《合同法》的执行有些“一边倒”,而且说明《铁路法》的立法过程中没有经过充分的利益博弈。[详情]
“取消火车退票手续费”的困局
  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手中握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按照规定,铁路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由发改委组织举行听证会。既然发改委能促成铁道部春节期间不涨价,为何又不能以举行听证会等方式促成其“取消退票手续费”呢?[详情]
“退票费”的“霸王条款”该取消
  目前,这条“霸王条款”仍在着侵害着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这种显失公正、公平的做法,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会滋生社会不公。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强行收取退票费行为,这条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霸王条款”该被依法取消了。[详情]
收退票费真的是为了打击黄牛党?
   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靠权力自我审查往往是幻想。在这一语境下,如果国家发改委实在力有不逮,那么不妨让全国人大介入,由全国人大出面整饬这一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不合理法律法规。[详情]
到底谁来革除退票费这一霸王条款
  退票费是可以收取的,比如退票后确实不能再次发售的情况。但退票费霸王条款的确立,显然没有考虑到不同情况退票等事实——在退票费收取的程序设计和现实施行上,铁道部显然缺乏必要的设置和辨析耐心。 [详情]
17岁的《铁路法》该大修了
  我们不必去追溯17年前的这部法律是否有意识地维护部门利益,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发现那些不再适应发展形势的规定,并将这些不适应之处拿出来通过法定程序来修订,并防止新的“利己思维”在修订过程中悄然插足。[详情]
应"责令"铁道部取消退票手续费
   如果认为退票费是对旅客单方违约行为的处罚,那么,这就意味着,旅客和铁路部门签订的所谓合同,是一个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平等的合同。旅客违约需要赔偿,铁路部门违约可以不赔偿。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合同本身就是非法合同,是应当依法取消的合同。[详情]
“取消退票手续费”上演扯皮一幕
  笔者认为,在有些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于那些不合理的收费,惟一的办法就是举行听证会,让各方面的利益在听证会上得到充分的博弈,特别是让民众的利益在听证会上得到有效的表达,这是治理垄断行业不合理收费的有效途径。[详情]
涨价开绿灯,降价咋就怕违法了
  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属于执行铁道部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的行为”,这表面看似乎有道理,但是,尽管铁道部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铁道部却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再说,由铁道部来制定收费标准真的合适吗?[详情]
列车退票费何时“寿终”?
   在退票问题上,“铁老大”这个“特殊利益集团”太强大,表面是利益的诱惑,根子却在现有的制度上。无论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还是《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都是铁路部门的立法。在这种情况下,铁老大当然不会把旅客权益、消协等放在眼中。[详情]
发改委的表态将铁路法院逼入“死角”
   退票费的问题本质上是司法应该解决的问题。但在铁路运输法院垄断铁路合同纠纷裁判权的语境下,问题就演变成一种不对等的博弈,即铁路方面对格式合同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着充分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这种情形,像极了我们司空见惯但却都认为其违法的 “本方对该规则具有最终解释权”。[详情]
我不赞成取消退票手续费
   我支持铁路部门对通常情况下的退票收取一定的费用。发改委的建议才有这么一个先决条件,即“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但实际上,即使如此,铁道部门付出了劳务成本,应当可以少量收取退票费。[详情]
铁路退票费自身才是法律障碍
  不难看出,正是由于发改委的缺席,才导致了垄断经营者以“家法”对抗“国法”的妄自尊大,面对如今的局面,发改委无疑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出面予以叫停。令人无奈的是,发改委却将这种违背“国法”的“家法”看作了束缚手脚的“法律障碍”,而不是提议修改这一明显抵触上位法的部门规章。[详情]
“取消退票手续费”如何走出困局
   如果说发改委与铁道部是同级单位,那么发改委还可以通过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来解决问题。可见,“取消退票手续费”之所以陷入困局,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在我看来,如果连“取消退票手续费”这样的“小问题”都因为权责不清无法解决,只能说明大部制开启的各部委职能改革还不够深入。[详情]
“建议取消火车退票费”警示了什么
   故而,“建议铁路部门取消火车退票费”发出了沉甸甸的警示——当前,一些部门总舍不得放弃既得不合理利益,对于一切有益于自身、哪怕是早已过时的“陈规陋矩”也死守不放、竭力维护,而更加公平合理的法规制度却总是难以出台。这不但影响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详情]
火车退票费的法治考量
    综上所述,如果发改委真的是依法行政,就应该对照《合同法》、《价格法》,指出铁路存在的程序缺陷,责令铁道部对退票手续费进行价格听证,待听证后确定是否收取或收取标准。现在的“建议”,除了对垄断巨头示弱外,民众看不出一点解决问题的希望。[详情]
山重水复的退票费博弈
  实际上,早在两会期间,当人们得知铁道部缺席大部制改革的时候,这声叹息就注定埋下了伏笔。小小的退票费博弈何时才能等来柳暗花明?或如一首歌里所唱,“不是在此时,不知在何时”。我们只知道一个大约的时候,那就是铁道部和铁路运输企业不再是多位一体,不再是政企不分,不再是以老大自命的时候。[详情]
"取消退票手续费"陷入困局: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按照规定,铁路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举行听证会。既然发改委能促成铁道部春节期间不涨价,为何又不能以举行听证会等方式促成其“取消退票手续费”呢?如果说发改委与铁道部是同级单位,那么发改委还可以通过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来协调解决———“取消退票手续费”之所以陷入困局,非不能也,是不为也。[详情]
取消退票费建议当理直气壮
  发改委自然没有权力直接命令铁道部取消退票费,它既不是铁道部的上级主管部门,也不是司法机构,所以只能建议其完善退票费。但建议终归只是建议,不具有执行力,到底能否取消,看来还是个“水中月镜中花”的问题。[详情]
火车退票费存废不是个小问题
  火车退票费的存废之争,是民众权益与垄断利益的较量。因此,包括火车退票费在内的在垄断部门丛生的不合理收费,其终止不仅取决于强力部门的干预,也有赖于垄断部门民生情怀和公共精神的发育,更有赖于超越部门主义和本位主义的法治精神的成长。[详情]
火车票的“合同”功能值得质疑
  “铁路主管部门”既是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集裁判员、运动员于一身,很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这本身就是社会管理的错误程序。所以,火车票退票费问题应该由国家管理层广泛检讨,不能仅仅依靠铁路部门的觉悟。如果总是由铁路部门自我把握,出于利益考虑,这个问题可能永远无解。[详情]
现行火车退票制度的确该改了
  我国的铁路运输并不发达。尤其春运,一边是“一票难求”,另一边是高额的退票费。一些乘客不愿损失20%的退票费,便将车票卖给票贩子,这反而助长了票贩子的不法倒票行为。种种负面信息决定了现行退票制度必须有所改变。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但愿会成为一个重要转机。[详情]
解决铁路退票费问题的最佳途径何在?
  《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单方要求解除合同,那么,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退票手续费可能是为了弥补铁道部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但是,由于退票手续费的规定来源于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这在无形之中就给人一种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规则的印象。因此,虽然乘客屡战屡败,但屡败屡战。[详情]
取消退票费没有好办法了?
  在退票费问题上,铁路部门既制定规则,又享受规则所带来的利益,想让它自我舍出这个巨大利益,还给消费者,没有外力的推动,恐怕不会奏效的。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发改委有权也有能力进行干预,但这种干预不应该仅仅是建议,更应该出于公正角度,拿出具有约束性的东西,来为公众争取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详情]
    双方观点
发改委 退票费属于违约责任
   董正伟收到的国家发改委回函称,责令铁道部停止收取退票费有一些法律障碍。
   国家发改委称,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解除后,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发改委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回函显示,2001年,公布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目录中包括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国家发改委认为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新生事物,听证程序、听证范围等许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铁道部 “3日内到有效”将修改
   董正伟要求铁道部应责令铁路企业停止收取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撤销火车票票面的格式合同“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对此,铁道部回函称,近期铁道部已经启动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修订工作,在新的规程颁行之后,该规定将做相应的修改。
   董正伟认为铁路旅客伤亡15万元赔偿限额违反《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等基本法律规定,要求铁道部修改。他说其他的死亡赔偿,一般都在30万元以上,远高于铁路旅客伤亡15万元的限额。
   对此,铁道部称,赔偿限额规定是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属于行政法规,在法规尚未修订的情况下,铁道部将严格执行。
   董正伟建议铁道部建立火车票及相关手续费的价格听证制度。铁道部表示,现行的铁路票价政策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实际运用中也处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铁道部将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认真审视有关制度,尽快完善。
存在的问题
   今年5月份,董正伟向铁道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其中几个焦点问题,相关部门进行了答复。
   1 律师:铁路旅客伤亡最高赔15万元,应修改。
   铁道部:属于行政法规,在未修订前严格执行。
   2 律师:“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条款应撤销。
   铁道部:已启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订工作,将作修改。
   3 律师:火车票及相关手续费应听证。
   铁道部:票价处于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之下,将尽快完善。
   发改委:听证制度是新生事物,听证范围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4 律师:发改委应责令取消退票费。
   发改委:责令铁道部停收退票费有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