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
7月6日《新华网》
自1997年12月1日《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施行后,铁路运输企业开始收取火车票退票费起,退火车票收费的问题已经存在十个年头了,在此期间引发了大量的争议,接二连三的有人将此诉诸法律,然而最终无一例外被判驳回,其原因无非是:铁路运输企业依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三十三条收取退票费属合法行为。但是,问题绝非如此简单。
《南风周末》于2006年8月24日曾推出“退票费标准制定是否合理”的调查,结果95.52%的网友认为绝对不合理。业内人士认为,收取退票费的行为行为不合理更不合法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因此,在未经如上法定程序而确定退票费显属不法。
另外,收取退票费还有悖于《立法法》、《民法通则》等法的相关精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因而,铁路运输企业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收取退票费做法显属不公,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三条也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收取退票费显然也违背了这一原则。
有人曾做过这样统计,从2004年1月7日至15日,广州站接受退票6.17万张,退票款520万元。而北京火车站某一天的售票收入是1000万元,当天退票50万元。按照20%的退票费用,退票“额外收入”数目惊人。而这仅仅是一两个火车站的粗略统计,放眼全国,铁路部门一年因此获得的收益将是个天文数字,十年间退票收费数额可高达数十亿元。
通过收取高额退票费牟取暴利之所以能够得逞,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的铁路运输属于垄断行业,因此,其任何收费标准都具有强制性特点,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其他选择。2003年3月15日,《京华时报》刊发了该报记者采写的稿件《退火车票收费属霸王条款》,谈到北京市消协当时披露了经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经营者不诚信行为。其中,垄断经营、霸王条款等均属此列,典型案例就是铁路强行收取20%的退票手续费。
目前,这条“霸王条款”仍在着侵害着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仍在全国范围内每日每时都在公开发生着。这种显失公正、公平的做法,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会滋生社会不公。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强行收取退票费行为,这条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霸王条款”该被依法取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