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来革除退票费这一霸王条款
    2008-07-08    李记    来源:重庆时报

  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但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5月22日,铁道部发函回复律师董正伟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然而信中并未对取消退票费的建议作出明确回应。(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15版)

  报道中的一句话很有意思:民众与铁道部关于退票手续费的艰苦博弈,就这样依然山重水复。“艰苦博弈”指的是退票费被诟病由来已久,迄今仍没有好转的迹象;“山重水复”的意思也很明显: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同属国务院的部级单位,《铁路法》博弈《合同法》(所谓的法律障碍),发改委只能“我就看看”——《铁路运价规则》中退票费的事,发改委充其量只能建议性地“说和说和”——既然是说和,铁道部也讨了个巧:火车票上“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模糊表述这样的小事,可以考虑更改一下;至于退票费霸王条款是否应该可以变动改革,不给你明确答复,也就是说:你暂时别想。
  综合来看,发改委和公众在“完善退票费政策”上的观点是一致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但在铁道部看来,退票就是退票,收费就是收费,哪有那么多理由可讲?你购买了火车票,就意味着此次服务“量身定做”给了你,至于是否是外力影响了火车运行、火车票是否可以再次发售、是否因为铁路部门的原因没能完成旅客运输任务,那都是我的事,和你无关——想退票,按照统一标准退票好了,还说那么多理由干嘛?
  退票费是可以收取的,比如退票后确实不能再次发售的情况。但退票费霸王条款的确立,显然没有考虑到不同情况退票等事实——在退票费收取的程序设计和现实施行上,铁道部显然缺乏必要的设置和辨析耐心。垄断行业类似霸王条款的出台,一般都是“自话自说”导致的,比如同样饱受诟病的火车撞死人“最多赔300元”的规定——当解释权通过自己设定法律进行通则解释时,退票费霸王条款的坚挺,不过是自利心驱动下部门利益博弈公众利益的具体显现。
  事实上,关于退票费的问题,2003年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票费的底限和最高限——这和此次发改委给出的建议如出一辙。毋庸置疑的是,铁道部长久以来固守退票费霸王条款,对此规定置若罔闻的原因,显然是因为《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庇佑。要改变这种情况,变更铁路垄断行业地位是治本之策,以当下观之,这似乎不切实际。但背负如此巨大民意的退票费霸王条款,不能无限期悬而未决下去,总得有人说了算,总得有人出面将其革除吧?比如,以《反垄断法》为支撑、第三方及时介入革除《铁路运价规则》中诸如退票费霸王条款,应该是个不错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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