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北京律师董正伟收到国家发改委建议完善铁路退票费的回函称,责令铁道部停止收取退票费有一些法律障碍。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解除后,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据7月7日《新京报》)
总的来看,发改委还不错,毕竟提出“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不过,“存在法律障碍”、“违约责任”这些字眼,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一个问题:法律这根“绳子”,不能绑消费者绑得紧,绑“铁老大”绑得松,您说对吧?
在铁路和乘客之间的各种违约现象中,如果真存在所谓的“法律障碍”,那么很遗憾,用淄博方言来说,这根“绳子”就是“晃晃紧晃晃松”,翻译成普通话就是“有时候紧有时候松”。
比如乘客违约,绑得就比较紧。退票,收取退票费,因为你违约了;不按车票约定乱下车,也要“修理修理”你,因为你违约了……这些事情,乘客不该有怨言,为什么?因为合同在先、法律在上。大家都乱哄哄的,把火车站弄得跟羊肉馆似的,还不乱了套。
可偏偏不少乘客就不买您的账。明明自己“违约在先”,还一肚子理由、满腹的哀怨。这是啥子原因?素质,注意素质?好像不全是那么回事吧?论素质,乘客比铁路职工也差不到哪儿去呀,为什么他们还这么多牢骚?
想来想去,那些一肚子牢骚的乘客,大概和我一样,就是觉得发改委说的这个“法律障碍”,它“晃晃软晃晃硬”。乘客违约,它硬,咱服气,法律嘛,就该这样子;铁路违约,它软,咱就不服气。
最典型的,比如火车晚点。晚点算不算违约呢?违约了,发改委是不是也找点“法律障碍”让乘客硬气一点呢?买了个坐票,在车上站着;买盒盒饭,价钱比外边翻一番;拿着车票,挤不上车……这些算不算违约?“坐票站着”、“挤不上车”是否属于“违反合同约定”?高价商品是否违反价格法?
遇到这些事情,法律就“软”了。您说,小老百姓出个门,遇上这些麻烦事,能不窝心吗?在他窝心的时候,法律就吭哧吭哧地“硬”了起来,唉。
不管怎么说,如果能取消哪怕是一小部分退票费,发改委也算办了一件好事,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