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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变相融资
2018-06-28 作者: 记者 赵莹莹 来源: 北京晚报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规模突破1万亿元,一些地方政府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行变相融资之实的行为,也引起了中央警惕。昨天,财政部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首设负面清单,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人员聘用等都被列入禁止购买范围。

  地方存在借购买服务变相举债

  政府购买服务本意在于促进公共服务的供给创新,将部分原本由政府、事业单位垄断提供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然而,随着中央加强对地方举债的管理后,一些地方政府开始通过假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来变相融资。

  比如,近期审计署就披露,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违规与项目承建企业签署兴泾镇回乡风情特色小镇城镇化工程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承诺将19.65亿元购买服务价款纳入银川市财政预算,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购买内容泛化,很多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或用工,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财政部表示,为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特别起草了新的管理办法。

  融资和人员聘用均纳入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哪些应该纳入购买服务?《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不过,更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首设负面清单,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等均属于禁止购买范围。

  合同履约期最长为3年

  “鉴于当前一些地方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合同期限上超出了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安排,没有据实足额安排购买资金,以及有的单位认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就意味着要新增财政支出等问题,我们也对合同履约做出了新规定。”财政部表示。

  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购买主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在履约上,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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