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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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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休年假3倍领薪应从“应”到“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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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仅仅规定职工未休年假单位应按3倍支付报酬还远远不够,因为既然带薪年假是每名职工的法定权利,由于法定权利所普遍具有的强制性特征,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针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也即占用职工年假的行为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详情] | | |
| “带薪休假”的关键在于监管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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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对此显而易见的是,带薪年假能否成为事实上的劳动者权利,就得要有立法与执法并重的法治环境形成。而这,就缺不了相关的劳动者权利伸张,且如此的权利不但要指向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并且还更应指向相关的监管是否具备了有效性。[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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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休年假三倍领薪”如何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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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使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必须要有简便易行的强硬措施,必须由劳动部门定期组织督查,要让敢于违反条例的人和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而不是坐等职工上门“告状”。[详情] | | |
| 休假权是员工的基本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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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障职工休假权的落实,必须像保障职工其它基本权利一样强化落实。从以往的经验看,但凡属于基本权利,无论是执法部门还是个人或者组织通常不敢轻易侵犯或者消极对待。所以当务之急,是对职工休假权的落实给予明确的法律或行政强制规定。[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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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让休假红利从短板处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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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存在潜在的虚置,因为算上工人的加班,许多企业是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在又有了“带薪年休假”,只怕又会遭遇同样的虚置。治本之策,就是真正扭转“强资本,弱劳动”的局面,而这要靠劳动者自己来强化。[详情] | | |
| 带薪年假的落实决定休假改革的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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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围绕新休假方案而出现的争论,公众的疑虑和不满,主要针对“取消五一黄金周”而发。原有的每年三个黄金周中最适合旅游的五一黄金周被取消,确实可能给部分公众的旅游安排带来困难,明年春节旅游预订的超常火爆。[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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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监督年休假报酬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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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否认,对违法行为“量刑畸轻”,劳动监察部门执法监督不够,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是导致用人单位屡屡违法的根本原因。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方面,我们同样担心,用人单位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怎么办?[详情] | | |
| “带薪休假”是一场博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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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长远来看,我们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家认识到,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企业的长久发展是多么重要。我们同样相信,劳动者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去努力争取、维护自己的权利,使其劳动权、休息权都能充分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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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3倍薪水成“水中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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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年休假3倍的报酬就很像节假日加班费。节假日加班现象很是普通,但能够真正拿到加班费的却不多。只要老板一声令下,职工就不敢不加班,而且不敢主动拿加班费。这种情况还不只出现在一般的职工身上,连那些牛气冲天的白领也未能免除。[详情] | | |
| 带薪休假在怎样护佑下才能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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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休假维系着劳动者的权利与利益,休息权要得到保护,合法利益要得到保障,相关制度文本就必须切实得到施行。而这些,又都与当前整体的劳资关系、法律体系以及执法生态息息相关。[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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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能否减税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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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看,最没可能拿到年休假标准工资的应该是受雇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各个建筑工地的劳动者。无论这些企业、商户是大是小,都不会不去考虑因此而带来的损失。如果国家只是提醒他们该负的责任。[详情] | | |
| 实施带薪休假制度为何这么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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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休假要想达到理想的使用状态,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异化的现象。而且,淡旺季之分,对旅游业来讲是难以克服的自然规律,个人带薪休假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而并不能彻底消除这种落差。[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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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补偿"别重蹈加班费覆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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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笔者建议,针对正式出台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有关部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方面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还要切实加大主动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用工单位的违法违规成本。[详情] | | |
| 休假制度,公权的一次可贵“低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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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以为自己永远比民意聪明,这是公权必有的清醒美德。该“低头”时就“低头”,该倾听时就倾听,该采纳时就采纳。这体现了以人为本,这无疑也是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念的体现。[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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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年休假 有些让人不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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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给予相应的惩处。这样一再给单位留退路,在如今资强劳弱的现实条件下。[详情] | | |
| 兑现“三倍日薪”须消除“职工三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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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还有很多怕,但不首先解决了这三怕,或者说有关部门不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不从制度上规避职工的害怕,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必然会成了“纸老虎”。如何加强监督,尤其是形成日常性、制度性的主动检查,避免守株待兔式的执法。[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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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补偿”别再止于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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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应休而未休假支付3倍报酬,相当于享受加班的待遇,《劳动法》也是这么规定的。并且,为保障政策的落实,在这个条例中,还对不按规定给报酬的单位,还有加倍赔偿等相关的的约束。但笔者担心的一个问题是,如此规定会不会止于“提醒”?[详情] | | |
| 细品“带薪休假”的滋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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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确实是我们的现状,有待优化的经济质量与有待调整的经济结构,在拒绝带薪休假等一众“甜橙”的落地。这就带出了《条例》的另一层意义:向顽固的、落后的生产方式提出坚决的挑战。对众多企业而言,国家通过带薪休假。[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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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休假纸上权利如何变为现实福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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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支付“三倍工资”绝非立法本意,乃是带薪休假全民普惠制的一种救济手段。所以,公权和公众作为博弈一方的利益攸关者,最优选项是期冀休假的常态化,所谓“三倍工资”乃是次优和无奈的选择。[详情] | | |
| “带薪年休假”如何不被架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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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法治这种更多强调具体实践的社会治理方式来说,有了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其实还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如果社会各方面对于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信仰,那么,法治则很可能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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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年休假补偿别走加班费的老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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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十一”黄金周前3天是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原日工资300%的工作报酬;后4天是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原日工资的200%的工作报酬。[详情] | | |
| 谁是实行年休假制度的“拦路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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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如此,那么,就有必要针对这种现状,把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点放在企业这块。这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能够深入基层,帮助企业职工维权,发现有企业不按规定实行年休假的,就要严厉处罚。[详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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