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补偿别走加班费的老路
    2007-12-18    吴杭民(春城晚报)    来源:云南日报网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终于在明年要施行了,这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的休闲和休假权,意义深远。
    休假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维护和保障公民休假权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现实是,一些单位因工作需要还不能保证所有的职工带薪年休假,于是,“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条规定,必定会成为检验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好坏的一块试金石。
    于是,我想到了黄金周长假的节日加班费现状。一个令人悲哀的事实是,每次长假过完,节日加班费问题立刻就会成为劳动者极为关注的热点话题,而相关的投诉更是多得惊人。今年的“十一”黄金周过后,状况也是如此——有媒体曾对在“十一”长假期间加班干活的人进行问卷调查,有近70%的“加班族”表示不敢对加班费较真。此种现状,让人五味杂陈。
    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十一”黄金周前3天是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原日工资300%的工作报酬;后4天是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原日工资的200%的工作报酬。这些都是白纸黑字规定得清清楚楚的,如果我们的用人单位都能严格依法办事,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加大力度,对违法用工者严惩不贷,节日加班费问题又怎会在黄金周制度实施多年来屡次成为社会热点呢?
    所以,尽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没实施,笔者的担忧却早早到来:不休年假3倍工资补偿能如愿以偿吗?尽管,条例也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等。但在大部分劳动者相对于用工方尚处于弱势的今天,在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下,有多少职工敢对“不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补偿”较真呢?——这条规定会不会又沦落到黄金周加班费的尴尬境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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