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条例》发布,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而应支付的补偿,由征求意见稿中的“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变为“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12月7日《京华时报》)
带薪休年假支付职工3倍的日薪,这自然是好事。但能否落实下去,要看怎么来补偿企业的利益了。
现在看,最没可能拿到年休假标准工资的应该是受雇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各个建筑工地的劳动者。无论这些企业、商户是大是小,都不会不去考虑因此而带来的损失。如果国家只是提醒他们该负的责任,不给一个说法,也是“牛不喝水强按头”。想想看,员工“带薪休假”去了,还要支付三倍的日工资,企业不但“减产”,房租水电税费却“一个都不能少”,企业主的损失谁来承担呢?所以光有带薪休假制度还不够,关键是各方面落实起来能否高高兴兴。建议有关方面视具体情况加以补偿,比方对大小企业、商户,可以把全年节假日的天数累加起来,到年底的时候,工商税费等相关费用适当作些减免。如能这样的话,企业何必冒着违规的危险,不准职工带薪休假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商户被减去一点税赋,这样做就皆大欢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