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昨日由国务院公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
(12月17日《新京报》)
职工带薪年休,是一种进步。对于职工来说,最关键的自然是“休”。带薪休假的“休”,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享受,一种劳动者应有的享受。可是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在许多时候,能否享受到带薪休假,决定权往往不是在职工手中,而是在老板那儿。尽管条例指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地球人都知道,这种决定权被剥夺是件很省力的事。
我们最为关心的已经不是能否休假,而是不休假能否拿到3倍的报酬。也许这样说,是对职工权利的不尊重,但这恰恰是由现实所决定的。在职工权利贫困的当下,在就业形势异常严峻的今天,我们不得不现实的想到,如何保证未休假的职工能够如期拿到3倍的报酬。
其实,年休假3倍的报酬就很像节假日加班费。节假日加班现象很是普通,但能够真正拿到加班费的却不多。只要老板一声令下,职工就不敢不加班,而且不敢主动拿加班费。这种情况还不只出现在一般的职工身上,连那些牛气冲天的白领也未能免除。
节假日拿加班费的通知,几乎在每一个节假日都能够听到类似的提醒,然而在几乎每一个节假日之后,大家心知肚明的并不抱有多大的希望,也很少有人主动去与劳动部门联系。说实话,这样的不付报酬的企业多了,劳动部门也忙不过来。既然说了白说,既然说了不仅没有用,反而会被穿小鞋,那就不用说了。年复一年,加班还是那个加班,加班费却还是那个“水中花”。
条例并不缺乏惩罚措施,条例规定,
对欠假不整改要加赔偿金;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过,条例规定是一回事,而能够得到认真的执行却又是一回事。劳动部门对此应该主动的深入到企业到了解调查,能够开通职工维权的绿色通道。在我看来,法律的尊严是体现在认真的执行中,而不是规定在纸上。纸上的权利终究是纸老虎,是毫无意义的。
笔者以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应该让职工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不仅要经过职工的同意,还要向社会公布原因,同时取得劳动部门的同意。劳动部门如果同意后,还要进行跟踪调查,关注3倍报酬是否落实到位。总而言之,只要将有关信息及时公开,相信,没有几个企业敢于法律作对。惟有如此,才能保证职工权利的真正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