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3倍领薪应从“应”到“须”
    2007-12-18    作者:徐光木    来源:中国网

  备受关注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昨日由国务院公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新京报》12月17日)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讲,带薪年假是每名职工毫无疑问的应有权利,因为人活着,不光为了工作,更重要的是要享受生活,只有充分享受到了生活的快乐,工作才会有更大的意义,而适应的带薪休假则是享受生活的必须。
  然而,由于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先例,再加上周末、国庆节、春节等国家法定节日的成熟和稳定,一些用人单位或多或少地会对带薪休假持有抵触情绪,他们一方面会借口工作忙、业务多肆意占用职工的带薪休假,特别是对于一些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岗位来说,带薪休假还存在着如何核算的困难。另一方面,为了规避法规对于带薪休假规定的强制性,用人单位也会通过休假转嫁等方式变相占有职工的休息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未休年假的职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就有了必要性,这是用人单位占有职工年假应该付出的代价。
  可仅仅规定职工未休年假单位应按3倍支付报酬还远远不够,因为既然带薪年假是每名职工的法定权利,由于法定权利所普遍具有的强制性特征,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针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也即占用职工年假的行为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3倍工资作为补偿方式的一种,既是对职工在经济上和心理上的某种程度的安慰,同样能够对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国家带薪休假的规定起到督促作用。所以,假若职工未能享受到年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是应该支付3倍报酬,而是必须这么做。
  法律规范包括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两种,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如果仅仅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3倍报酬而不是程序上予以保障的话,这样的规定就会由于缺乏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从而沦为空中楼阁,来不得真的,这样,不仅使职工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也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因而是要不得的。
  因此,实现未休年假3倍领薪更要做到从应到须的转变,只有让用人单位实实在在地承担占用职工带薪年假而不付3倍报酬的代价,让他们都能做到以确保职工的法定权利为己任,而不光光是以盈利为目的,这样的职工权利才是实实在在的职工福利,才会受到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的肯定和欢迎。当然,从“应”到“须”的要义并不是表面上赋予职工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因为如果带薪休假要靠职工个人来推动,而不是有关部门主动履行的话,在保住饭碗和讨要3倍工资的选择间绝大多数人一定会选择前者,宁肯忍一时之屈,而不至于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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