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年休假报酬的执行
    2007-12-18    作者:池墨    来源:江苏法制报

  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无疑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条例能否得到单位的配合,很好地执行,这恐怕尚需有关部门努力。而对不能休年假的职工,单位须付3倍报酬,执行起来也有点悬乎。就像劳动者加班一样,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向劳动者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报酬,也未见有谁去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我们并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对执行法律的监督。
  我国劳动者的权利并非无法可依,此前就有《劳动法》的保护,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这部法律的实施,既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遗憾的是,一些用人单位不能很好地对待法律,而是采取种种手段,企图规避法律的约束。
  不可否认,对违法行为“量刑畸轻”,劳动监察部门执法监督不够,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是导致用人单位屡屡违法的根本原因。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方面,我们同样担心,用人单位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怎么办?法律已经说得很清楚。问题是,谁来监督用人单位的执行?这远比单纯地考虑支付劳动者多少报酬要现实和有意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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