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休假红利从短板处流失
    2007-12-18    作者:慕毅飞    来源:红网

  备受关注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日前由国务院公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12月17日《新京报》)。

  这无疑是最具含金量的休假红利。因为这其中还有“探亲假不冲抵年假”、“欠假不整改要加赔偿金”……休假红利骤然牛气冲天。只是《条例》针对的是“全国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休假红利在“各类”职工中却是因“类”而异的。就长板而言,福利好的单位,假日尽情地休,钱还变着法子发,这恐怕还不算每天打回去一家人吃不了的“工作餐”,若要严格按着新颁布的《条例》来,他们早就是超标的。若就短板而言,对一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来说,尤其是对绝大多数企业单位的职工来说,这“带薪年休假”,还真怕是饱饱眼福的“画饼”。譬如他们是按日计酬的,干了十年八年,照样做一天,给一天的工资;尤其是拿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的工人:他们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劳动合同法》生效了,“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这工作期限本来就不以“年”来计算,又何来的“带薪年休假”?为了规避连续工龄带来的利益纠纷,不少企业已在利诱工人放弃连续工龄,其实,这也就放弃了相应的休假红利。因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满20年的休15天”。由此可见,“带薪年休假”的真正意义,是不让休假红利从这短板处流失。
  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存在潜在的虚置,因为算上工人的加班,许多企业是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在又有了“带薪年休假”,只怕又会遭遇同样的虚置。治本之策,就是真正扭转“强资本,弱劳动”的局面,而这要靠劳动者自己来强化,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是高成本的。既然立法,就要执法。根据现有的信息手段,只要劳动部门建立劳动资源的信息化管理,是否“连续工作”,完全可以通过备案的合同书和实际的工资表来加以确认。然后,再通过信息监控,要杜绝休假红利从短板处流失,并非难事。
  没有这一“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时候,休暇就是普适的人权;有了这个条例,符合条件而不让“带薪年休假”,就涉嫌违法。期待通过人权与法规的双重监护,让休假红利不再从短板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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