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新一版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一直以来,公路建设都是农村生产生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所在,“要想富,先修路”等谚语的广泛流传也使得公路建设重要作用深入人心。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与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下,我国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发展。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对《办法》进行解读时介绍,五年来,全国新改建农村公路127.5万公里,99.24%的乡镇和98.34%的建制村通上了沥青路(水泥路),大力推动了农村“出行难”问题的解决。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须看到,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广袤农村农田的大国来说,现有的农村公路还不能够完全满足需求,区域发展不平衡尤其是边疆、贫困地区的公路建设任务依然很重,同时,对于已建成的公路来说,安全防护不足、后期养护跟不上等问题也亟待突破。
早在2015年,交通运输部便出台了《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明确了2020年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总目标。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深刻阐述了新时代“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根本宗旨、战略定位、努力方向和策略方法,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对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指明了前进方向。
“四好农村路”建好是前提,管好、护好是保障。
而要想真正建好,必然离不开主体责任的落实。事实上,此次印发的《办法》是对2006年版本的一次修订,对比新旧《办法》发现,与旧《办法》所提“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不同的是,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细化了在资金保障、扶持发展等方面的职责。按照“县道县建、乡村道乡建”的原则,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道建设的责任,首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村道的建设主体,解决了村道建设无据可依的问题。
当然,要想真正“建好”,除了要明确“谁来建”的问题,还要搞清楚“怎么建”,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规划,我国的农村公路建设还或多或少存在片面追求数量的现象。针对于此,《办法》提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融合,引导农村公路走上科学发展的方向。
同时,质量安全也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重中之重,为此,《办法》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保修期和质量保障金制度,推动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一条、成一条、群众满意一条。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农村公路之所以总量不足和质量不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长期的资金保障,无论是公路的前期建设还是后期的道路养护都存在着缺口,为解决这一根本性难题,吴德金表示,将建立以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增加了资源开发、金融支持、鼓励捐助捐款等筹措资金方式。在使用方式上提出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允许地方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让农民群众提前受益。
可以预见的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顶层设计,着力解决地方主体责任不落实、资金难筹措等突出痛点,将为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助力交通扶贫取得实效。值得一提的是,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办法》还要求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路基和附属设施工程建设,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建设,并获得报酬,让群众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