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食品安全立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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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草案之详解
    大头娃娃奶粉、毒粉丝、毒大米、苏丹红、红心鸭蛋、福寿螺、多宝鱼……一系列令人揪心的食品安全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之后,食品安全法草案终于在千呼万唤后闪亮登场。[全文]
 提高违法成本确保食品安全
    这些年,食品安全问题突出,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据原因,除了监管上存在着不到位、不作为的情况之外,违法成本的低下导致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全文]
 司振龙:食品安全应先把好标准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全文]
 10倍罚款能保证食品安全吗?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虽只两字之别,但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的思维改变——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安全”大问题。[全文]

 草案内容

 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 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食品安全立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全文][草案]

有关证据不得毁灭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部门。[全文]

无证经营将担刑责

    未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全文]

不安全食品要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履行了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免予处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文]

生活改善促价上涨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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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质检总局]

 意见反馈

 食品企业对安全法提4大意见
    记者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和食品企业处获悉,数十家食品企业之前已对该草案提出了4大项数十条的意见。[全文]
对监管部门和监管机制还是不清晰
当前草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仍然不清楚
建议即将建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应脱离标准制定部门,使立法和执法清晰分开
草案过于细致,在行业发展很快的背景下,法律会失去相应的指导而日趋落后,根本大法应该更为宏观和权威。
 协会称将与调研组交流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本次草案正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是对企业纷纷提意见的回应。如按照原定计划,草案很可能会在4月22日举行的一次常委会上,将经过二次审议。但是现在在二次审议前正式公布出来征求意见,可以说是政府部门意识到需要倾听更多方面的声音。他表示,该协会已经汇聚了几十家企业的意见,在本月初正式向全国人大递交了修改意见,意见可细到数十条细则。[全文]
食品安全公开立法
成效不会从天而降
    囿于当前的法制环境,一部针对特定问题的法律通过之后,能否带来药到病除的效果,现实答案并不乐观。
    一部力求解决问题的法律出台,总比无法无天要好,至少在立法方向上探索进一步求解的路径,本身即是一个逐步改良完善的过程。但认识到法律与现实的落差,强调空有法律本身对现实改动的效用有限,将促使各界在社会治理上准备更大的决心,预备更多的行动,而不是等待成效从天而降。食品安全立法与现实之间,就等同于这种关系。
[全文]

 评 论

期待食品安全法提振消费维权信心

    破解食品安全这道难题,不能寄希望于监管部门整体意义上的“孤军奋战”,应承认消费者的维权行动最终更具决定性作用。[全文]

不安全食品赔偿应更具惩罚性

    为提高罚则的惩罚性、震慑力,不妨将“支付价款”、“货值金额”的计算基准改为:“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实际损害”。[全文]

多次事故才追究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已经造成,还要“多次”才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而且一年“清零”一次,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门槛显然低了些。[全文]

十倍赔偿是维权史上一大进步

    十倍赔偿的重要意义不仅局限于食品卫生领域,它意味着整个损害性赔偿机制的提升,这一原则必然在今后被其他相关法律所采纳。[全文]

食品安全法草案势必万众瞩目

    食品安全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身心健康,食品安全法草案受到万众瞩目势所必然。[全文]

请以生命的名义给食品安全“定价”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虽只两字之别,已可看出立法者的思维改变。[全文]
盼“惩罚性赔偿”成
遏止食品制假售假利器
    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对违法企业、违法法人假一罚十、最高可处20倍罚款等,这些刚性标准的指向性都是十分明确的,即不能让违法分子、造假分子“低成本、高回报”。期盼这部新法顺应民意,不孚众望,如期走上前台,叫好更叫座,成为保障百姓食品安全,遏止制假、售假者的利器![全文]

 “开门立法”

  16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名称 公布日期 征求意见时间 收到意见 通过日期

食品安全法
(草案)

2008年4月20日 至2008年5月20日    
水污染
防治法
2007年9月5日 至当年10月10日 2400多条群众意见,67件群众来信 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就业
促进法
2007年3月25日 至当年4月25日 11020件意见,约70%来自基层群众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劳动
合同法
2006年3月20日 至当年4月20日 191849件,创人大立法史新纪录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物权法 2005年7月10日 至当年8月20日 11543件意见,很多都得以吸纳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婚姻法 2001年1月11日 至当年2月28日 草案根据征求意见作了许多修改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合同法 1998年9月4日 至当年10月15日 草案根据征求意见作了修改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6月26日 至当年8月1日 草案根据征求意见作了修改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土地管理法 1998年4月29日 至当年6月1日 草案根据征求意见作了许多修改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1年7月9日
1992年3月16日
征求意见稿4个月
基本法草案4个月
仅第一次就作了100多处修改和补充 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88年4月
1989年2月
征求意见稿5个月
基本法草案8个月
仅第一次就作了100多处修改 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集会游行
示威法
1989年7月6日 至当年8月10日 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了修改 1989年10月3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行政诉讼法 1988年11月9日 至当年12月底 根据各方意见作了较多修改和补充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年1月12日 至当年2月25日 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被吸收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1982年宪法 1982年4月26日 至当年8月底 许多意见被采纳,近百处补充修改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1954年宪法 1954年6月15日 历时2个多月 对原来的草案再度作了修改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一扇百姓参与立法的大门打开

    2005年7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了一封群众来信,信是用盲文写成的,信上说:“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在亲友的帮助下,我阅读了法律草案全文,认为有需要修改之处,现致信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希望予以重视。”
    来信者叫孙东,是一名视障患者。他在信中针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提出了15条具体意见。
    这是“开门立法”实践中的一个生动画面。有关人士评价说。
[全文]

可追溯到五十多年前

    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要上溯到上个世纪五十年代。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讨论制定新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
[全文]

大规模讨论效果优于大规模学习

     “‘开门立法’本身就是一个普法教育、释放意见、凝聚共识的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成为常态,这一突破清晰地彰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理念上的重大改变。“所有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向全社会公布,听取全民意见,这无疑将对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起到促进作用。”宪法学专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马岭说,在这方面我们过去已积累了一些经验,‘开门立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我国的法制实践证明我们能够做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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