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赔偿是维权史上一大进步
    2008-04-22    作者:姜松    来源:上海证券报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倍赔偿金属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 是指由法律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对于真实赔偿的一种附加性补偿。其目的是补偿原告所遭受的、法院所认定的、由被告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此前,我国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我国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至今仍存在着相当争议。比如,有学者担心惩罚性规定可能使商家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过大,给商家带来更大的风险和成本,也正因为这一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正式实施的几年中,像汽车、住房等大宗商品仍被不少法院排除在消费品之外,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住房等大宗商品时,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一倍赔偿。
  这充分反映出中外法律制定者出发点的不同。在西方国家,立法者是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制定法律的,他们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由于势单力薄,消费者无力与侵权的大企业相抗衡,就必须通过极其严厉甚至苛刻的惩戒性法律条款来全力保护消费者。因此,在国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有时会达到数亿美元,西方通过让商家承担足以令其心痛的赔偿责任,构建起了一个尊重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体系和传统。
  从这个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的十倍赔偿规定,乃是我国对成熟法制社会法律观念的一种借鉴和吸纳。
  食品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长期以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消费者和执法者。执法者苦于法律惩戒条款的疲弱,无法作出足够触动商家利益的处罚力度。比如,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这条规定等于加大了执法难度,间接保护了加害人。因为,只要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提供非法所得,卫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就很难对非法所得进行认定。消费者同样处境尴尬,他们无法辨别形形色色的食品陷阱,不断遭受其害,而维权的成本太高,得到的赔偿过低。在这种维权环境下,那些勇于依法维权的人往往付出更大的成本,这一成本远远低于他最终所能得到的损害赔偿。执法者的困惑与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高昂,是大量食品造假案层出不穷的重要根源。
  十倍赔偿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食品卫生领域,它实际上意味着整个损害性赔偿机制的提升,当这一原则确立之后,它必然在今后被其他相关法律所采纳,如此,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体系就能逐步建立起来。这不仅是消费者之福,也将是对整个中国包括食品在内的产品质量的促进。惩罚性损害赔偿对造假者而言,意味着必须承担更大的成本和风险才能换取收益,这能有效减少食品造假行为的发生。因此,以十倍赔偿为代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的确立,有利于促进全球消费者对我国食品信任度的提高。
  当然,十倍赔偿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因为食品的价格往往并不高,但损害却非常严重,即使十倍赔偿,也可能仍然无法抵消消费者为维权所支出的成本。这个问题需要将来进一步完善。因此,不妨把十倍赔偿看作一个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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