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赔偿应更具惩罚性
    2008-04-22    作者:张贵峰 (湖北职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其中,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同时,草案还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4月21日新华网)

  10倍赔偿、20倍罚款,这无疑是此次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最惹人注目的一大“亮点”。应该说,与此前公众熟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前身——《食品卫生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比,草案的赔偿新规,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救济的趋势和力度十分明显。但是,从近些年食品安全领域暴露出的严峻现实来看,以“支付价款”、“货值金额”为基准的“10倍赔偿”、“20倍罚款”,是否具备足够的惩罚性,并能由此根本遏制不安全食品的泛滥,恐怕又是值得进一步商榷和推敲的。
  我们知道,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食品虽然是需要经常频繁购买的商品,但与那些大件耐用性质的商品相比,其单价一般都不会太高,如油盐酱醋、果品蔬菜等等,通常一次不过都是几元、几十元的“支付价款”。这种背景下,以“支付价款”来计算赔偿额,纵然10倍,其绝对值也并不算高。
  由此,不禁想起前几年著名的“大头娃娃”事件——包括安徽阜阳等地在内的全国数以百计的婴儿出现“大头”的病症。试想一下:如果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不安全食品,事后仅需赔10袋奶粉钱,那么,这样的赔偿,究竟算是“惩罚”呢,还是无形中的纵容?
  对于不安全食品的生产或经营者,之所以必须施以高额赔偿和罚款,不仅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他们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根本还在于,只有通过高额乃至天价的赔偿、罚款,才能对不法商家施加足够的惩罚,极大地提升其违法成本,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无数的经验教训早已证明,包括不安全食品在内的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长期难以有效遏制,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相关的法律罚则太过绵软、“仁慈”——既不足以让违法者在事后“伤筋动骨”,也无法令潜在的试法者在事前“望而却步”。
  有鉴于此,针对草案的10倍赔偿、20倍罚款规定,笔者想提出以下立法“意见和建议”:为提高罚则的惩罚性、震慑力,不妨将“支付价款”、“货值金额”的计算基准改为:“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实际损害”——如一名消费者因食用不安全食品造成的人身、误工、精神等损害价值10万,那么相应的赔偿和罚款就应该是100万和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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