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事故才追究责任?
    2008-04-21    作者:王青    来源:法制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在2004年发生空壳奶粉、毒粉丝事件,2005年发生苏丹红事件,2006年发生红心鸭蛋、多宝鱼事件之后,食品安全法草案终于出台,这无疑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
  媒体对这一草案的报道,集中在几个“亮点”上,比如说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假一赔十、不安全食品将被召回等。不过笔者想,如果消费者吃了一个不卫生的煎饼导致腹泻,按照价款的10倍来赔偿,二三十元似乎还是少点。
  所以,笔者首先建议在食品安全赔偿方面设置一个底线,比如说1000元——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可以要求其至少赔偿1000元;如果价款的10倍超过1000元,则按价款的10倍赔偿。因为,即便是小本经营的早餐、小吃,经营的产品也关系到大家的身体健康,也应该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应该是为减少消费者的损失着想,不过草案将销毁召回食品的责任交给生产经营者,这看上去让人很不放心,他们会不会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将不合格产品改头换面,比如说把过期的月饼馅重新翻炒,然后采取更隐蔽的方式将其销售到监管难度较大的早市或者农村市场呢?
  所以,笔者也建议相关条款应该改为“对于召回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相关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要确保食品安全,除了追究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最关键的一点是要明确监管者的法律责任。
  对此,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已经造成,还要“多次”才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而且一年“清零”一次,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门槛显然低了些。对于食品安全,我们也许应该“零容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食品安全立法延续了近年来公示、征求意见的民主过程,这让人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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