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亮点条款多 势必万众瞩目
    2008-04-21        来源:南方日报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天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体现出全国人大对食品安全这一事关国计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身心健康,食品安全法草案受到万众瞩目势所必然。食品安全问题的实质,说到底是经营者对公民健康权利与生命权利的蔑视。人们对食品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对农产品的安全越来越关注,实际上是生活质量提高的一个必然反映。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一再进入人们的视野不是偶然的,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安全问题一再出现,甚至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的检查中曾经发现,一些食品的生产企业属于家庭作坊式的厂点,根本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工艺、设备等基本生产条件;一些企业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混乱;还有一些企业见利忘义,违法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有严格的法制作保障。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从草案的十章九十八条内容来看,涵盖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加强食品进出口质量管理,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等方方面面。尤其是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到,既往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教训,在这里一一得到了防范体现。其中最根本的环节,就是要从食品质量的源头抓起,诸如降低农药残留,杜绝植物生物生化条件激素,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等。负责“收官”或者前期也能够产生震慑作用的,是惩处环节,那就是对违法企业、违法法人加大处罚力度,不能让违法分子、造假分子“低成本、高回报”。而保证这两个环节得到切实贯彻的,在于监督管理环节,分工一定要更明确,责任一定更清楚,通道才能更顺畅,效率才能更高效。因此,在这部食品安全大法中,地方政府负监管总责、食品违法假一罚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提到10—20倍等刚性标准,势必都成为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的亮点条款。不难想见,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全文公布,进一步集纳民间智慧,即将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就能予以人们更加热切的期盼。
  对一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前有给人们留下至深印象的《物权法》等等。这种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我们相信,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一旦出台,虽然不可能立即杜绝食品安全出现的各种问题,但无疑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将从此走上更加良性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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