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月25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各界群众则可以将自己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中国人大网上直接发表意见。

解读就业促进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通知

就业促进法(草案)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此外,针对目前存在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必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制定本法的基本思路
    是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并将其制度化,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是注重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关系。
    4是妥善处理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
    (二)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三)关于规范市场秩序。
    (四)关于职业教育和培训。
    (五)关于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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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将给百姓带来什么?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现代化水平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吸纳效应出现递减势头,与此同时,高技能人才却处于短缺状态。政府要采取就业援助、鼓励自主创业、发展职业教育等促进就业的措施。而现在一些地方仍一味追求GDP增长,对促进就业认识不到位。通过立法,强调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使百姓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详情]

非公经济列入增加就业重要渠道

    1500万巨大缺口带来的就业压力,不仅让人们对就业促进法的政策效应充满期待,也使得非公有制经济迎来了扩大发展、增加就业的政策机遇。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其中明确将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列为国家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详情]

田成平: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日前,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就草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田成平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解决我国就业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详情]

产业财政税收金融多管齐下 政策合力促就业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要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实行积极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促进就业政策。[详情]

《就业促进法》如何促进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详情]

专家学者谈就业促进法

       

专家建议:各级政府应细化就业援助措施

    社会保障问题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
    在促进就业,增加就业岗位方面,政府除了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进行相关的政策支持外,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劳动就业市场,大力建设公共服务网络。
    针对草案中涉及的就业援助问题,郑功成认为,它应该成为各级政府的目标指向,应该保证社会弱势群体中的每一个家庭至少有一个劳动者有就业岗位,在就业援助问题立法的过程中,还应该就援助的对象、规模和层次等方面,进一步征求意见。
    郑功成说:“ 政府可以提供就业的补贴,政府可以补贴劳动者,政府也可以购买公益性的岗位来提供给弱势劳动者相应的工作机会,它应该面向的就是弱势劳动者的个人。”  [详情]

国外就业促进“立法早、补助多”

    在就业立法方面,发达国家走在了前面。
    美国在1946年通过《就业法》和1964年通过《民权法案》,法国在1969年颁布了《就业促进法》,《德国就业促进法》也颁布于1969年。 在具体措施方面,德国成立了大量法定职业介绍所,几乎是免费的提供就业信息。德国政府还以承担部分培训费的方式,鼓励企业为员工多提供职业进修机会。为了降低失业率,联邦劳动局那些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安置补偿金,最长为期两年,最多可达工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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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有点“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汉民 表示,目前就业促进法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等问题上显得有些“软”,还要好好修改。各级政府应将就业规划、就业投入、就业培训等全部纳入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并把促进就业作为一项考核“硬指标”加以执行。
    人民网网友发表评论:
    ——就业之难系全局性、整体性局面,将长期伴随中国经济与社会的转型,伴生于城市化的全过程。倘若政策施行得当,法制刚性约束增强,就业之难在不同阶段会有不同形式的逐步缓解,但不可能根除。
    ——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率,除了需要政府引导拓宽就业渠道外,以网络招聘等更加科学、高效的手段,实现企业与人才的对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就业难带来的社会安全隐患,为减轻就业压力注入活力。  [详情]

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必要性和基本内容

    关于就业促进法的若干立法问题
    (一)关于就业促进法的定位。严格地说就业促进法可以不包括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反就业歧视等方面的内容。考虑到目前还没有对就业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别立法的要求,目前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所有方面的内容都进行了规定,不失为一种较为实际的选择。
    (二)关于劳动力市场的名称。从实际的需要看,体力劳动者的就业和脑力劳动者的就业都需要促进,都需要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都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能因名称问题影响整个就业工作;从发展的需要看,应当缩小乃至取消对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制度差别,不能因名称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固化这种差别;从立法工作的需要看,市场的统一并不要求管理的统一,采用统一的市场名称不需要调整人事和劳动两个部门的职能。因此,对名称的选择问题需要做更深入的研究予以解决。
    (三)关于增强和保证就业促进法的法律效力。  [详情]

[理论探讨]就业怪现状症结何在

    2007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公开发表的《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首次将“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列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同期,旨在通过国家立法来治理失业和扩大就业的《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残疾人就业条例》正式公布,上海不再一律封杀马路摊点,旨在缩小东西部发展差距的《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在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伴随着这些政策动向,公平正义与经济发展之间如何协调发展的讨论也正在展开。这里刊发的两篇来稿分别从就业与区域发展两个领域进行了理论和政策上的探讨。
    为何经济高增长没有带来就业高增长?为何大学毕业生过剩的同时,就业市场却闹起了“民工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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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矛盾“三碰头”呼唤就业促进法

    我国有13多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发达国家,他们主要面临青年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也不同于其他转轨国家,他们主要面临转轨带来的结构性失业和再就业问题;还不同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他们主要面临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问题。我国就业所面临的转轨就业、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就业同时出现、相互交织的“三碰头”局面,决定了就业问题之复杂,就业工作任务之艰巨,是世界任何国家都未有过的。   [详情]

以和谐就业观促进社会就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必要通过政府、劳动力市场、企业与劳动者的共同努力,实现由市场就业观向和谐就业观的演变,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效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与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详情]

促进劳动者就业政府责无旁贷

    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承担怎样的责任?在就业促进法立法过程中,有些什么原则是应该遵守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黎建飞教授 的文章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观点。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