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财政税收金融多管齐下 政策合力促就业
    2007-03-26    记者:何鹏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7-03-26 封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25日)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国家要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实行积极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促进就业政策。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提出,国家要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推进民主立法重大举措

  昨日公布的草案共8章、64条,内容涉及促进就业的原则、政策支持、规范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
  今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将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就业促进法草案将根据本次征求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适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实行积极促进就业政策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此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会议上表示,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草案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昨日公布的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各项经济政策;二是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等。

各项经济政策综合发挥效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宏观经济政策有四大目标: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以及国际收支平衡。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经济对就业的吸纳效应出现递减势头,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出台相应的措施,让各项经济政策综合发挥效力。
  针对这种局面,草案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
  在信贷政策方面,草案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在投资政策方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此外,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年吸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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