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如何促进就业
    2007-03-26    作者:申保珍    来源:《农民日报》

国家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近几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到2005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6亿人;“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0万人。
  但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政府应组织农民工技能培训 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从2004年起,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共同启动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让农民在减免学费的情况下就能学到技术,帮助他们走出山村,在城里找到更多的就业机会。
  截至2006年底,“阳光工程”共培训农村劳动力880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760万人,培训转移就业率达到86%。
  为了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国家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草案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劳动权利平等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当前,我国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作出规定。
  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省级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国家为促进就业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等;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等。
  草案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展创新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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