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成平: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2007-03-26    作者:行健    来源:《证券时报》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月25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日前,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就草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田成平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解决我国就业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田成平介绍说,本法是根据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总结我国促进就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促进就业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草案明确了我国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草案还就建立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问题上作出了具体规定。
  田成平表示,目前我国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到2010年,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另外,我国存在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等问题。同时,我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此外,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必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
  针对就业问题,草案中规定,要坚持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草案明确,国务院建立研究就业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工作机制,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草案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政府接受人大监督作出规定。
  据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展创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相关稿件
· 世行:青年就业难已成全球性话题 2007-03-23
· 调查显示上海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 2007-03-21
· 深圳户籍大学毕业生年内全部就业 2007-03-19
· 河南省用人单位就业歧视将要受到处罚 2007-03-16
· 就业难 100万韩国男性不愿找工作 200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