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管制的边界
我还在读高中的时候,第一次读到穆勒的一句话:防止加害于他人是限制个人自由的唯一合法理由。我在当时就极其赞同这句话,今天依旧如此。尽管穆勒并非自由主义者,但自由主义者们却乐此不疲地引用这句经过时间检验的“伤害原则”。不过,按照我的观点,对自由的限制必须是真正的、有足够理由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范围远比自由主义者及其他反政府激进派所倡导的范围更为广泛。
实施经济复苏政策的主要反对力量是自由主义者及其他右翼政治势力,因此,我必须审慎对待他们的观点和理由。但是和大多数左翼评论家不同的是,我接受自由主义者对当今世界的首要基本假设:市场本身是竞争性的,而人是理性的,因此,政府在限制任何个体公民的行为自由权之前,必须拥有大量证据。我们有理由接受上述每一个假设,就算我们毫无批判地全盘接受,在自由主义者内部,依旧会发出不同的声音。
这个理论体系的致命缺陷源于其自身的一个无可争议的假设:在现实生活中的很多方面,报酬都不均等,呈曲线分布。比如说,职业网球选手的收入并不取决于他的绝对水平,而是依赖于他在职业巡回赛中相对于他人的成绩。报酬对排名的这种依赖性,彻底推翻了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间可以和谐并存的任何假设,而这个假设恰恰是自由主义者宣扬其完全竞争市场体制的根基。
反对派并非是唯一没有认识到市场交换基本规律的群体。很多进步势力也对美国经济和政治制度进行批判,但他们解释这些缺陷的理由,以及他们所提出的最优化解决方案,往往是错误的。
例如,很多左翼批评家把市场失灵归咎于竞争不充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竞争的固有属性。今天的市场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有竞争性,但事实上不仅没有缩小市场失灵的范围,反而导致市场失灵愈演愈烈。
间接伤害:无奈的兴奋剂
什么行为构成了对他人的伤害?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能让我和自由主义者朋友们立即分道扬镳。毫无疑问,政府有权制止人们偷窃他人财产,或是对他人实施暴力。这属于显而易见的直接性伤害,但争议的难点在于间接性伤害。
要冠军,还是要身体?
尽管服用合成代谢类固醇的短跑运动员不会对竞争对手的身体健康造成任何直接影响,但依旧会让他付出沉重代价。此时,对手既可以克制自己不服用类固醇而输掉比赛,让自己为此投入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就此泡汤,也可以以自己的长期健康为代价,通过服用兴奋剂让比赛恢复原有格局。
不管选择哪一种方式,对手的决定要么给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要么输掉比赛。
很多将自己标榜为自由主义者的人坚持认为,短跑运动员有权选择有利于提高比赛成绩的药物。然而,这样的权利为什么就可以凌驾于其他人的权利之上呢?为什么仅仅因为这种伤害是间接的,就可以无视它的危害呢?
我的回答是,要真正体现和运用穆勒的“伤害原则”,就必须考虑间接伤害。我对“伤害他人”这一概念的认识或许会让有些人觉得有点儿不着边际。但我坚信,即使是从自由主义者的立场出发,也难以质疑这样一种定义。假如自由主义者可以选择与任何人共建一个他们喜爱的社会,他们肯定能找到充分的理由,选择那些把间接伤害等同于直接伤害的伙伴;问题在于,间接伤害往往比直接伤害更难于考量。直接伤害在某些情况下同样难于衡量,遇到这种情况时,人们对那种构不成直接伤害的行为是否应被看作间接伤害,往往产生异议。
归根到底,我试图阐明的基本观点就是:假如有人能对“什么行为构成了对他人的伤害”这个问题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现代发达国家的监管体系至少可以在概念上坚持穆勒的“伤害原则”。实际上,这也是该原则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