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规也是竞争优势
如果能自由选择的话,冰球选手都会选择在滑行时不戴头盔。但是,在让他们对比赛中是否需戴头盔进行投票时,他们仍支持必须戴头盔的比赛规则。既然头盔这么有用,运动员为什么还是不愿意戴呢?为什么一定要用规则来约束他们呢?
不戴头盔滑行也是一个小小的竞争优势,这或许可以让运动员看得更清楚,或是听得更清楚,或是可以让他们震慑对手。想到可以轻而易举获得的优势,自然会让“可能因此而受伤”这种含糊而抽象的概念显得无足轻重了。因此,运动员会迫不及待地去承担这份风险。问题的核心在于,如果所有选手在滑行时都不戴头盔,那么任何人都不会获得优势,而这就体现出了规则的作用。
谢林的分析可以让我们逐步认识到,冰球选手面对的问题与信息不完全、缺乏自我克制或是认知能力不足没有任何关系,这些都是人们经常用来支持政府干预的依据,而且这个问题显然也不是出于竞争的缺乏或是无效。相反,这只是一个最简单的“集体行为”问题。选手们之所以赞同戴头盔的规定,是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基本安全的环境下比赛。简单的说服根本就无助于解决问题,比如说在更衣室里提醒运动员头盔可以减少遭受重伤的危险。他们需要的是规则。
那么,自由主义者指责强制佩戴头盔的规定剥夺了个人自由选择权,他们意在何处呢?这样的指责无异于认为军备控制协议会剥夺签署方独立决定其军费开支的权利。当然,这也是这种协议的根本目的所在!面对集体行为问题的当事方往往会发现,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就得限制自己偏好的行为方式。
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论自由》(On
Liberty)一书中指出,如果以其他方式均无法限制个人行为对他人造成不合理的伤害,那么,限制这个人的行动自由权即是最合理的方式。冰球运动员在比赛中必须佩戴头盔的规定就符合这个要求。不佩戴头盔的运动员会使对手获胜的几率减少,因而伤害了对手的利益,这样的结果显然是对手无法接受的。如果佩戴头盔的规则会带来更严重的危害,那么,这项规定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但这完全是一个简单的行为问题,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理论问题。
依赖于相对绩效的劳动报酬也会诱发导致市场失灵的集体行为问题。例如,在达尔文所描述的军备竞赛中导致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出现矛盾的障碍,同样可以解释“看不见的手”为什么不能让工作环境自然而然地达到最安全状态。
为什么有些人更愿意从事高风险的工作?
在其他所有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一项工作的风险越大,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通常也越高。这种因果关系可以解释为如下:由于未安装安全设备可以为雇主节约一笔费用,因此,雇主有更多的钱可以用作劳动报酬;工人倾向于选择更安全的工作,因此,如果较危险的工作不能支付更高报酬的话,他们就会选择较安全的工作。按照“看不见的手”的规范定义,工人愿意接受危险程度较低、工资报酬较高的工作这一事实表明,额外的报酬就是对他们承担额外风险的补偿。
但这种说法依赖于一个假设:额外收入必须以他所能买到的绝对消费品增量来衡量。但是,当工人得到一份更高的工资时,他们还能享受到另一种重要收益:他不仅能在绝对意义上提高消费水平,还能相对于其他人消费得更多。
比如说,大多数父母都想在可能的条件下把子女送到最优秀的学校。因此,一个工人可能就会决定接受一份危险程度更高、同时工资也更高的工作,因为这能让他们在好学区购买一套房子。但其他工人也会这么想,而且学校的好坏本质上是一个相对概念。于是,假如其他工人也选择以牺牲工作安全性为代价来换取更高的工资,最终的唯一结果就是共同抬高了好学校所在地区的房价。归根到底,每个工人的工作环境都变得不再安全,但每个人都无法兑现他们当初放弃工作安全所追求的目标。如同军备竞赛中,在当事各方都购建更多的武器时,任何一方都和以前一样不安全。
带有这种动机的工人或许更希望看到另一番景象:尽管所有人都只能拿到较低的工资,但所有人都能得到一份更安全的工作。假如某个工人接受了一份较安全的工作,而其他人不接受这份工作,这个工人就只能把孩子送到较差的学校。要得到预期结果,工人就必须采取集体行为。同样,简单的提醒并不能达到这个效果。事实上,仅仅知道个人行为会自行抵消,还不足以消除人们采取这种个人行为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