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申彤系”集资诈骗案日前在上海宣判。2013年以后的两年里,“申彤系”假借私募之名,杜撰宣传材料,通过销售包括线上理财在内的各类理财产品,共非法吸收资金144亿余元,造成6万余名被害人损失64.6亿余元,涉及全国28个省市。分析人士认为,这一非法集资平台具有互联网金融的特性,针对这些所谓“创新理财平台”,要在现有的监管模式下,加强跨地区协作和风险监管力度。
5000余家分支机构最高承诺13%年化收益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申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马申科、单坤等12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1亿元。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申彤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后于2014年9月更名为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系申彤集团(申彤公司)的子公司,用于非法集资。
据申彤公司原投行部经理施某所言,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间,申彤公司购买高净值客户信息后,通过电话推销、网络宣传、召开推介会、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拉横幅宣传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富邦盛世万象和”“青岛五洲四海家居城邦”等固定收益产品,招募投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募集资金。
2014年9月起,申彤大大公司在全国28个省(市)设立各级分支机构共5100余家,发展员工近10万人,组建“申彤系”销售网络并继续对外售卖理财产品。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先后推出“浅深休闲酒店”“CTC全国大学生创业就业实战营”“西藏矿业”等18个投资项目,以及仅针对公司内部员工的“大大宝”线上理财软件,分别对应27个理财产品,承诺5%至13%的年化收益。
最终,“申彤系”企业通过销售各类理财产品共非法吸收资金144亿余元,造成6万余名被害人损失64.6亿余元。
三大“套路”借新还旧
“申彤系”非法集资有三大“套路”:假借私募之名,谎称专款专用,杜撰宣传材料。但事实是,大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经营费用支出、员工薪酬支出及个人挥霍等。
——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招揽投资人入伙以募集资金,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形式出借给用资公司并收取利息。合伙协议对应的“投资指南”或“产品说明”具有宣传收益率、承诺或暗示保本保息的特点。
——谎称专款专用、资金运用受到严格监管,营造投资运作规范的假象。从2014年9月起至案发,申彤集团通过申彤大大公司销售27个理财产品名义吸收资金累计达138.74亿元。其中,14个产品没有实际支出,剩余13个产品支出仅8.06亿元。
在投资项目中,有2个自用项目纯属消耗性支出,并不直接产生收益,并且存在虚假项目。其中,“泗水固定收益”项目、“小北湖”项目等没有真正投入。
——杜撰宣传材料,甚至强行卖给员工。据一些证人透露,申彤集团要求上报的项目要达到24%的年化收益率,但没有项目能达到如此高收益;红桥网宣传资料中的视频以及在宣传理财产品时有意引导客户相信项目有政府背景。
2015年7月至12月,申彤集团发布“大大宝”线上理财产品,以“申彤系”企业内部员工为销售对象,采用绑定支付宝的方式收取投资款。公司招聘新员工免除试用期,但以购买公司5万元“大大宝”理财产品作为不辞退和发工资的条件,后来购买金额骤降至1000元。
跨地域联合执法 加强风险监管
“申彤系”非法集资案的查处给市场敲响了警钟。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集资手段具有互联网金融特性。记者调查发现,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但这类企业普遍跨区经营,经营地和注册地分离,这就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加强协作,联合执法。
此外,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机构监管模式,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比如,一些地方对注册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类公司没有前置审批条件,所以这类公司在工商部门可直接注册设立。但工商部门无法进行专业监管,而专业监管机构又只对持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非持牌机构仅需登记备案即可。
“现有的监管框架和实际情况已经不太匹配,出现了一些监管漏洞。”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说。
专家建议,应按金融业务的实质功能和风险特征进行监管,以风险监管取代机构监管,加强金融与非金融部门之间的协作。同时,建立严格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确保企业不能随意动用客户资金。
投资者也需提高警惕。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璐介绍,合规合法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有着天壤之别。比如,私募基金投资门槛一般为100万元起,不能公开宣传和针对不特定对象,不能承诺保本付息,穿透式核查并合并计算人数不得超过50人等,这些都是投资者判定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合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