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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方式研究
2018-09-03 作者: 周丽莎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中央企业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负责人,科研、管理和技术骨干等通过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将个人利益与企业长期业绩提升紧密结合,有力地促进了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国有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分红和股权激励以及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主要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主要政策依据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6号)等。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计划是公司内部制定的面向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可转让的期权,给予经理人在某一限期内以一个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如果经理人在期限之中达到了事先规定的某些条件(业绩目标),则可以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行使购买股票的权利。

  适合采用股票期权模式的企业包括:企业所处的行业竞争性较强、人力资本依附性较强、处于创业期或者快速成长期,建议使用股票期权计划激励经理人。例如中国食品采用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工具,股票来源为从资本市场回购或定向发行。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类似,其区别在于股票期权在行权时需要先购买约定数量的股票再卖出后才获利,而股票增值权在行权时不用买卖股票,而是由公司直接将行权股票实际价格与授予的行权价之间的差价直接支付给激励对象,支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的组合。

  股票增值权的优势在于,此种模式并未涉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变更,而是一种保值增值的优选方案,因此比较适合国有企业,但要求企业的现金流比较充裕。例如交通银行香港上市后,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采用的就是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为了实现一定目标,将一定数量的股票以较低折扣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只有当完成预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行权并从中获利。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特点是更加看重业绩,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比较适合商业模式转型的企业或者快速成长期的企业。例如,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引入腾讯、百度、京东、阿里巴巴等战略投资者同时,对7000多名核心员工采用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股权激励;二是分红激励。激励对象侧重于企业核心科研人员、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骨干等。主要政策依据包括:《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274号)、《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国资厅发考分〔2017〕47号)等。

  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的股权。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实施单列管理。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主要激励工具为以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的员工持股。激励对象侧重于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按照2016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简称133号文)规定的条件,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三级公司以下选择10家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企业基本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充分竞争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要由国有股东、非公资本和员工股东构成;三是治理结构和管理基础较好;四是企业要有较强的独立性,利润、营业收入90%以上来自集团外部。在试点对象选择上,体现了科技型企业优先和综合改革导向。中央企业的10家企业中有6户是科技型企业,7户企业是改革试点企业。试点企业选定之后加强指导企业制定方案,具体落实试点的工作。

  总之,建立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是调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积极性、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参与分配原则的举措,有利于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作者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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