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个案“激活”物权法
    2007-10-12    傅达林    来源:经济参考报
  沈先生9年前在北京昌平区购买了6套二手房并拿到了房产证,今年9月初因原房东获罪,这些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原房东的财产而查封拍卖。沈先生随即起诉拍卖公司要求赔偿。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沈先生向昌平法院追加新实施的物权法为依据进行审理,成为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运用物权法维权的案件。就在同一天,记者从房山、大兴、石景山等法院获悉,一批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
  物权法案件频频进入司法程序,显示出物权法蓬勃的生命力。从法律效力上说,一部新法原则上只调整实施后的社会关系,具体到物权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其中的原则性条款究竟如何理解和适用,可能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和明确。也就是说,在上述个案中,物权法并不一定能够成为当事人的维权依仗。但即便如此,也丝毫不影响物权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援引的价值,这种援引体现出物权法鲜活的生命力,也反映出民众对激活物权法的法治期许。
  法律的力量并不在于条文的逻辑和宣示,而是直接源于人们的行为不断重复地依法而行:法律重复被公民和司法机关援引,重复发挥其约束力,使之成为习惯、惯例、传统。正是有了个案中当事人对物权法条款的一次次援引,司法机关对物权法条款的一次次适用与解释,物权法才不至于束之高阁、远离生活,物权法精神才能通过司法实践源源不断地渗透到民众心中。
  法的价值和生命,往往就是从这种个案中获取不歇动力。对物权法如此,对宪法等其他法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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