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之所以要修改目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因为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公共利益”经常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人对此进行了统计,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共有1259次,可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或者解释,这不能不说是很大的遗憾。 什么是“公共利益”?现实中的“公共利益”变成了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面装。正因为“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公权机关对“公共利益”话语权的垄断,群众利益受损往往无法维权;多少错误、多少违法、多少恶事,我们不是假“公共利益”之名啊?如果不清楚地界定“公共利益”,也就无法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要真正贯彻实施《物权法》,首先必须对“公共利益”的边界进行明确的界定。当代各法治国家,对公共利益边界的界定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等三种方式。至于我国采取何种形式界定公共利益的边界,那是一个立法技巧的问题,但无论如何,都应该对公共利益的边界进行界定,不能让“公共利益”成为一个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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