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中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妇女权利相对处于弱势的背景下,我相信没有多少人会否定保障妇女权益的现实必要性,然而,任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要有一定现实客观依据的,我们不能为了保障妇女权益而使保障妇女权益本身也变成一种不公平甚至侵权。 一是权利本身的不公平对等,凭什么妇女有权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而丈夫却无权了解妻子的财产状况,手心手背都是肉,这显然和《婚姻法》等法律的平等原则相违背。
二是权利本身存在侵犯另一种权利的嫌疑,因为相对于夫妻财产的共有性而言,夫妻双方依然保有各自一定的隐私权,即使夫妻财产归双方所共有,但并不等于丈夫不可以拥有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私房钱,只要私房钱或零花钱使用上不存在明显侵犯共有财产权现象,我相信夫妻双方谁也不会去追究谁。如果由于妇女无法对配偶的财产实施监督最终致使配偶“包二奶”、养情妇等犯法犯纪情况发生,自然有党纪国法加以惩治。 更重要的是,婚姻不仅体现为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更是以夫妻双方的彼此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彼此缺乏基本的信任,动辄以调查配偶的财产状态为要挟的话,这样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否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的法规事实上就可能充当了怂恿者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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