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就此指出,在矿难等渎职犯罪中,免刑和缓刑比例高达95.6%。 2006年底,山西左云矿难渎职案件宣判:12名渎职官员中9人被判处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全部是在监外执行。而这起事故造成了56名矿工死亡。特别是这些官员严重亵渎和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矿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什么会出现对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象呢? 分析起来,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容忍。倘涉及贪贿腐败,往往民愤极大。而某些渎职行为,却容易得到上下的宽容。但这种宽容要不得!渎职不是贪污受贿,但有时危害尤甚。据统计,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57亿元。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渎职侵权犯罪被判缓刑后最多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出事,就皆大欢喜;如果出事了,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没有达到惩治和教育的刑事判决,不仅使法律丧失权威性和震慑力,也达不到惩前毖后的预期效果。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该强化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适时组织对法院缓刑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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