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给公众通向环保的法律路
    2007-04-09    沈峰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公众。中国公众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
  但问题是,虽然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肯定,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在老百姓“无权”和行政部门爱答不理的环境下,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简直就是一种奢望。
  就拿眼前的事来说,每年4亿多适龄公民未履行植树义务,而那些城市居民、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群体没有人来组织,也不知道到哪去植树。
  我们现在所说的公众参与环保,仍然是一个宏观上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组织或机构来指导公众参与环保监督。一些环保官员在地方行政长官的压制下,对一些污染项目也往往束手无策。环保部门都不能完全尽职的环境下,要求公众对环保进行深度参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能高吗?
  因此,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同时,环保部门首先要自身敢碰硬,对公众起到表率作用。同时,政府立法机构要抓紧完善有关公民参与环境权的法律规定,确立法律上可实施的公民环境权,完善涉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和民事、行政赔偿制度,包括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公众对环保进行深度参与的同时,能够获得及时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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