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名人要为虚假宣传承担责任
    2007-04-16    南可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上周刚从“诽谤案”中暂时脱身的郭德纲,转眼又陷入“藏秘排油”虚假宣传官司。北京的女教师张敏在使用“藏秘排油”无效后,将郭德纲及“藏秘排油”生产商、广告发布商、公交集团等7被告起诉至法院。
  近年来,虽然社会各界对明星虚假代言的指责不断,但我们目前实施的广告法的约束对象仅有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种主体。名人即使在广告中作了虚假宣传,在轻而易举地获得大笔收入的同时,却不是广告法约束的对象,纵然出现了严重后果,也无法用广告法来处罚。这种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相应责任的现象,与我们正在建设和完善法治社会显然是格格不入的。
  前不久北京律师刘晓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笔者认为是十分必要的。如在加拿大,代言者必须遵守《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在平常演戏的时候,明星演员并不代表他自己,只是剧中的一个角色;做广告的时候则不然,演员明晃晃亮出的就是他本人的旗号。在这种情况下,向大众郑重其事地推荐产品,就应该对自己口中说出的每句话负责,包括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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