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赔钱轻判”并非不可
    2007-04-23    傅达林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在海南省刑事审判座谈会上,有关负责人透露了该院“主动赔偿可从轻量刑”的作法,“轻微刑事案件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这不由得让人联想起不久前广东东莞两级法院“赔钱从轻判决”的报道。由于舆论的曲解,东莞法院的作法招致诸多批评。
  单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上述法院的作法其实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我国刑法中有关于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的情节性规定。所以,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对其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从传统刑事审判来说,一个人杀了人,法院代表国家判处杀人者“偿命”,如此正义便实现了。在这种简单的正义运算下,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造罪者的惩处来彰显社会正义,而忽略了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救赎。到了20世纪70年代,刑事和解、辩诉交易、行刑社会化等措施纷纷推出,各国开始探索一种旨在弥合造罪者与被害人受损关系的罪犯复归之路。这种旨在“重修受损”的司法运用,有利于消除积怨、促进和谐。
  当然,人们担心这种刑罚的灵活运用会受到金钱的腐蚀,这并非没有道理。正因为如此,法官无论是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还是对自身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都务必做到:合法,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必须取得受害人同意,不能违背其意愿强制施行;必须恪守中立,不能从中牟取任何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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