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的农业农村工作座谈会上,如何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制定一部乡村振兴法成了热度最高的话题。
“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任务。根据“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的目标任务倒排工期,乡村振兴法立法也是迫切任务。
立什么、怎么立?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容包罗万象,而其中有一点在会上被许多人提及:制定乡村振兴法一定要和深化农村改革相结合,通过乡村振兴立法来破除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当前,深化农村改革里最受关注的任务,就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随着农业生产力不断进步,“三权分置”改革正是意在回应如何适应农业现代化、如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重组和更大范围的规模化生产这样的时代命题。然而,目前许多涉农法律法规立、改、废滞后,有些禁止性规定也已显得不合时宜。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在这其中立法应当有所作为。
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就是要保证改革的方向不动摇,改革的目标不落空。一方面,立法需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的法律法规,推动乡村要素自由流动,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进一步激发其创造活力,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另一方面,立法也需要提前排除改革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问题:怎样防止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甚至通过炒作、买卖土地来谋取利益?如何在规模经营后保证农地不流失、不污染、不破坏,耕地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怎样确保新的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来的土地享有一定期限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保障稳定的经营预期?这都有待在立法中予以回应。
将国家战略上升到法律法规的过程,也是许多基本问题厘定的过程,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中国农业农村的发展,一定要坚持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改革正在进行当中,各地都在创新探索各种方式、做法,但无论怎么改,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是不容动摇的。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基本经营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基本制度的依托。因此,立法保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为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旺盛生命力保驾护航。
从粮食安全到绿色发展,从乡风文明到乡村治理,从生活富裕到生态宜居,乡村振兴战略描绘出关于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宏伟蓝图,内容极为丰富,相关立法工作任务艰巨。然而,越是这样越是要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只有精心谋划、突出重点、善于创新、积极推进,才能切实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