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一提起清朝的“康乾盛世”,都认为是康熙、乾隆二帝创造的伟业,很少有人提到雍正皇帝。认为雍正在位仅13年,是一个过渡时期,无足轻重。其实,事情并不是这样,清朝从康熙末年起,就显露了衰败的迹象,康熙皇帝不仅对政务开始厌倦,而且对朝臣的不法行为以宽厚为怀,听之任之,使风气日坏。军费开支日增,财政日不暇给,隐患丛生。正是在这关键时刻,雍正帝以极大的热情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财政改革与整顿,矫正了康熙晚年各种财政经济弊病,为乾隆时期的持续繁荣奠定了基础。应该说是雍正皇帝拯救了康乾盛世,是发挥作用最大的第一人。
康熙末年的衰败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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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公元1678——公元1735)是拯救康乾盛世第一人 | 康熙末年的衰败迹象表现在许多方面,最突出的有以下问题: 首先是财政亏空。康熙中期以后,政治比较稳定,经济日益繁荣,各级官员开始利用财经制度的漏洞和康熙皇帝的“宽仁”,有恃无恐地贪污挪用,造成财政亏空案件堆积如山。截至雍正即位三年(1725年),各地报告的官吏贪污纳贿大小案件竟有100多起,其中康熙末十年间发生的案件就有30多起,平均每年3起。各省累计亏空789万两,数额之巨令人吃惊。有些亏空案例具有上下勾结、共同作弊的特征。大小官员既侵占钱粮、工饷,又贪冒军饷、侵蚀库银,贪劣之举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更令人惊异的是,许多皇子也肆意侵冒国库,给国家财政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由于朝廷内部腐败,地方官吏一方面向上行贿,一方面则侵吞所管钱粮,结果中央财政入不敷出,地方财政又因严重亏空而不能完成上缴任务,造成中央财政更加困难。康熙全盛时期,国家库存白银高达3000万两,到了康熙去世时,库存银只有800万两,当年亏空250万两。 其次是滥征耗羡。清朝实行低俸禄制度,一品大员总督年俸仅180两;二品的巡抚、布政使仅150两;以下递减,七品县令只有45两,小官吏则更加微薄,一年只有6-8两。如此微薄的薪俸,不但要养家糊口,还要聘请不可缺少的幕府师爷,打点孝敬各级上司的礼金,日常送往迎来、交际应酬的费用,可谓杯水车薪。于是,地方官在征收耗羡附加时便肆意加派,并将之视为约定俗成、合理合法的地方权利。 “耗羡”是官吏在征收赋税中的加派。清代赋税中的“地丁钱粮”征收银两,由于征收的银两形状大小不同、成色各异,需要统一熔销铸造成大小形状一致、成色相同的银锭上缴户部,熔销过程中的损耗称为“耗羡”,又称“火耗”。为弥补这部分损失,清政府允许地方官员在征收正税的同时加收1%左右的附加。但是,地方官吏借此机会,强取豪夺,以饱私囊。在江西、浙江耗羡率达到5%-10%,到山东、河南竟然占正额钱粮的80%。尽管康熙皇帝不断下诏禁止加派,但随着吏治败坏和官员贪风的盛行,各地耗羡加征的现象愈演愈烈。 再次是赋役不均。赋役不均,是清朝入关以后长期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的严重问题。清初的赋役制度沿袭明代,继续实行折征银两的“一条鞭法”。但经过明末社会动乱,各地的人口生死、迁徙和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清政府为此对“一条鞭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整,重新编审户籍人口,并规定了增审人丁的考成办法,以尽量增加在册人丁数额和赋役收入。但在执行过程中,许多官吏不顾实际情况,一味追求增加人丁,结果出现了税额与现有人丁数严重不实的问题,户丁的编审也成为贫困农民的一项沉重负担。 特别是一些地方士绅为了逃避编审丁役,与地方官员勾结,把负担转嫁给普通百姓。赋役的摊派不均使大批贫困农民无力承担繁重的丁银,被迫逃亡异乡。据统计,当时不少地区出现了人丁“逃亡过半”的情况,个别地方甚至“逃亡者十之九”。像这样严重的问题,康熙皇帝却无心治理,而是得过且过,盛世大有颠覆的危险,如果不立即治理,功亏一篑已经不远。
雍正帝大刀阔斧的改革
公元1722年11月13日,六十九岁的康熙皇帝病逝,雍正皇帝奉诏即位,时年四十五岁。雍正皇帝对当时出现的衰败迹象十分担忧,决心整治朝政,大刀阔斧地进行一番财政改革。他在位虽然短短13年,却果断地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使积重难返的清王朝又恢复了勃勃生机。 第一,严查财政亏空。雍正即位后,以宏大的政治气魄,严令稽查钱粮亏空问题,矛头明确指向各级贪官。严查亏空的具体措施:一是两地抄家。不仅在当地官衙抄,而且在官员原籍老家同时抄,以防被抄之人将财产“隐匿寄顿”。二是不但抄家而且罢官。以往官员亏空经常是革职留任,弥补亏空。雍正认为,亏空钱粮官员如果革职留任,必然会采取剥削百姓的办法弥补亏空,所以必须罢官追查。三是亏空钱粮不准代赔。以往官员亏空,有的由当地士绅民众代为清偿。雍正认为,代为赔补是不肖官绅上下勾结、希望将来犯官复任后相互利用,是不法士绅企图借机搜刮百姓,因此一律禁止。四是亏空钱粮官员的宗亲戚友连带赔补。雍正认为,亏空官员的宗亲戚友平时大都分用赃银赃物,或者有窝赃的可能,因此查抄亏空官员家产时必须同时抄没其宗亲戚友的家产。若果官员畏罪自杀,则“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加重处罚其家属,向其家属追赔。 雍正严查财政亏空的态度是十分强硬的。各省督抚必须将所载钱粮严行稽查,凡有亏空,三年之内必须如数补足,如限满未能补足,从重治罪;三年补完之后,若再有亏空,从严治罪。亏空的钱粮,属于贪污情况的,一经查明,即行正法。如果地方督抚包庇隐瞒,一并从重治罪。可以说,雍正在治理财政亏空问题上使用了“斩尽杀绝”的严厉手段。 在严厉查补以往亏空钱粮的同时,若遇有新的贪赃案件,雍正更是严惩不贷。雍正十年(1732年),河南学政俞鸿图被人告发“纳贿营私”,资财数万,雍正断然将其处以斩刑。经过三年的清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雍正并不满足,他深知有些封疆大吏没有很好地执行政策,审理亏空案件时有从宽开脱的情况,为此下令再展限三年,如果届期再不能完成清查任务,地方督抚从严治罪。 第二,实行耗羡归公。雍正对耗羡的滥征、滥派心知肚明,他上台伊始就告诫地方官:现在火耗日渐加增,搜刮民脂民膏定会引起百姓反抗。但是地方官员对耗羡问题提出两种建议:一是耗羡归公,一律上缴中央,消除地方积弊;二是必须维持耗羡征收,以弥补官员工作生活费用之不足。双方各持己见,争得不可开交。 雍正见地方官员争论不休,果断拿出两全其美的办法:一方面宣布实行耗羡归公制度,各省征收一定比例的耗羡,将之全部上缴中央国库;另方面实行高薪养廉制度,中央政府增加地方官员一定数额的养廉银和办公经费。有人想拖延时间,推迟这一制度的实行,提出先在山西试行,看效果如何再推广。雍正断然否决,认为实行耗羡归公有利于国家财政,也可以减轻百姓负担,必须马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自此,各省相继实行了耗羡归公改革。 耗羡收入归公上缴中央后,主要用于三项费用:一是发给地方官吏“养廉银”。雍正知道,耗羡归公等于断了地方官的财路,容易引发地方官加重百姓负担,因此中央在各官日常俸禄之外发给养廉银,各省文职官员养廉银总计280余万两;二是弥补地方财政亏空,不使耗羡收入再变换形式返还给地方官吏;三是充当地方公事经费,使额外的收入用于政府的正常运转。 耗羡归公及养廉银政策推行后,耗羡按地丁银的一定比例征收,扭转了康熙后期地方官私征滥派的状况,不同程度地降低了百姓负担。另外,官员养廉银和衙门办公用银也固定下来,地方政府除了上交国库的钱粮,收入和支出均固定化,基本上保持收支平衡。 第三,实行“摊丁入亩”。为了解决赋役不均的问题,雍正对清代赋役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了摊丁入亩。经过详细规划,雍正元年(1723年),下令将丁银均摊到地亩之内,造册征收,在全国推行统一赋役标准的“摊丁入亩”制度,福建、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云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等省陆续实行了摊丁入亩。摊丁入亩的方法各地不一,有的以全省为单位,有的以州县为单位。总之是将丁银总额(即康熙五十年的丁银额)平均摊入地亩或田赋征收。
摊丁入亩是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双重征税标准,变为以土地作为单一征税标准的重大赋役改革,它简化了税收的原则和手续,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增加了地主的赋役,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减少了户口隐漏,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生产发展,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有了保证。同时,农民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之上,大量剩余劳力可以流动,从事租佃、佣工、经商、手工业,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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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通宝 | 保障了盛世的持续发展
雍正皇帝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效果。首先是社会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截至雍正十二年(1734年),全国耕地达到了890万顷,与清初相比是一个很大的突破。顺治时国家耕地为526万顷,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也不过589万顷,康熙六十年(1721年)达到735万顷。雍正时的耕地分别比以前三个时期增加了364万顷、301万顷、155万顷。耕地面积的扩大,缓和了康、雍之际“地少人多”的突出矛盾。与此同时,农田水利也有很大的发展,不仅治理了黄河、运河、永定河等主要河流,而且至雍正七年(1729年)就修建了6000余顷水田。农田设施的改善,使农业产量不断提高,黍稷稻粱,盈畴遍野,下种一斗可收一石三、四,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工商业进一步走向繁荣,史载:“人民商贾,番船辏集,市井繁花,乡村绣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从亏转盈。到雍正末年,中央仅存在内阁库里的各种赃款羡余银两就多达3000余万两,加上正常的税收共计6000万两。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康熙末年,库存银两只有800万两,雍正时增加了5200万两。乾隆时中央库存银两最多时号称8000万两,雍正时几乎就占其八分之六。各省的仓库,也日渐充盈,帑藏足用。魏源曾说,康熙时库存只有800万两,主要是耗羡没有归公,乾隆时财政充裕,全是雍正十余年清欠的结果。 这样的判断是实事求是的。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的强大,与雍正推行的财政改革有密切关系。这次改革扭转了康熙末年的衰败迹象,又为乾隆时期打下了牢固的基础,正是从这个角度看,雍正拯救了康乾盛世。(连载完)
(作者为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