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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马 东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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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成立投资者赔偿基金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马东浩指出,在进行诚信建设的历程中,证券市场是步伐迈得最快的一个领域。不过,目前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他呼吁,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因为失信而形成的非法收入和所得,包括对违法者惩罚所得资金来成立一个投资者赔偿基金,对投资者进行保护。
马东浩称,在进行诚信建设的历程中,证券市场是走得最全面、步伐迈得最快的一个领域。这是因为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高,信息透明度也高。不过,与实体经济相比较,证券市场在分类上属于虚拟经济范畴,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证券市场的产品比较复杂,虽然参与的人很多,但是真正了解、熟悉、理解的人又非常少;二是证券市场专业性比较强,市场发生了违法违规的行为后,进行查处认定的难度非常大。例如,若在实体经济领域出现造假、欺骗和坑害消费者的现象,该问题很容易被消费者识别和理解。但在证券市场上就不一样,欺骗者可能在不知不觉就把你兜里的钱弄到他兜里去了,而投资者要知晓这里面的来龙去脉,又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这涉及大量的法律、会计以及金融相关的知识。三是证券市场和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虽然证监会已经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计划往往赶不上变化,出现的问题还是超过了现有法律法规的范畴;四是证券市场违法违规包括失信的问题非常隐蔽,不太容易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因此,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跟实体经济完全不同。”马东浩指出。
马东浩同时表示,经过这些年的努力,证券市场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首先是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巨大进展。证监会从1995年、特别是1998年《证券法》推出以后,针对证券市场的失信出台了多项法规规律。证券行业的失信主要是表现在以下七种行为:一是欺诈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二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三是擅自发行股票。四是内幕交易。五是传播虚假信息;六是诱骗别人买卖股票;七是操纵市场。目前,这七类都已进入刑法。另外,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公安部和最高检又出台了若干针对证券行业失信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细程度都很高。其次,在监管方面,证监会这些年积累了很多经验,水平和能力逐步在提高,而且也慢慢摸索出了一套办法,建立了诚信档案,和央行的征信系统进行联网,也推动法院正式确立了过错责任认定机制。另外,媒体的监督和投资者自身的维权意识的增强也对推动证券市场发展进步起了重要的作用。
不过,马东浩也指出,目前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对投资者来说,民事赔偿的追责成本还是太高。在实体经济领域,违规的成本和违规收益相比微不足道,证券市场上也是这样,违规成本很小,而违规收益巨大,而且这种违规收益远比现实经济中的还要更多,少则几千万,多则上亿。但民间赔偿投资者的成本实在太大,一是追偿的时间很长,二是即便胜诉,损失也不能完全弥补。
“针对此,我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尝试:一是集团诉讼。就是某一个投资者代表某一个上市公司全体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诉讼,法院若判决为胜诉,等同于所有受损失的投资者都胜诉。二是建立投资者的赔偿基金。有大量的行政处罚,包括一些刑事处罚没收的非法所得都进了财政大帐,而投资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我们一直在呼吁,用证券市场上因为失信而形成的非法收入和所得,包括对违法者惩罚所得资金来成立一个投资者赔偿基金。当投资者胜诉以后,如果他们没能得到其应该得到的赔偿的话,就从赔偿基金给予补偿。”马东浩说。
他还建议,从加强社会约束的角度来说,应建立一个权威、专业、客观的第三方约束。他介绍说,其所在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在做“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评价”,即从保护中小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取得的绩效进行评估、分析和汇总的评价系统。目前,该评价工作已经连续做了三年。这个评价分为两部分,一是客观评价,二是主观评价。客观评价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各种信息;主观评价是投资者对自己保护状况的满意度。从去年的调查结果来看,上市公司保护投资者的状况正在逐年好转,但还是有些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在投资者的参与权、投资者的收益权等方面的评价结果都不太让人满意。“这里面有很多复杂的原因,我们希望主管部门能够比较客观的看待自己的工作,也能比较清醒的认识今后努力的方向。”马东浩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