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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6 作者:谢兼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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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0日,孙同学之父通过某快递公司从外地速递了一价值7000元的品牌笔记本电脑给孙同学。当时孙父亲自填写了保价速递单,领取了收据。3日后,孙同学向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签收了速递包裹,回到寝室在两位同学在场下拆开了包裹,拆开后一看不禁大吃一惊:里面根本没有电脑,而是两块沉甸甸的砖头。孙同学在两位同学陪同下赶忙带着包裹找到快递公司在当地的办事处要求给个说法。工作人员答复:是否调包不甚清楚,但包裹一旦被签收就表明已经收件人验收,因此,即使已被调包也应由孙同学自行承担损失。孙父遂于7月18日将快递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按速递单上的约定赔偿损失7000元、退回速递费3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最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送到孙同学手上的包裹上的寄件人等信息并不是当初孙父的签字,存在明显的替换痕迹,但快递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判决支持了孙父的诉讼请求。 该如何看待孙同学签收包裹的行为。 孙同学签收包裹,可初步认定某快递公司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了交寄电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孙同学应在签收领取电脑之前即时进行检验,事实上,孙同学疏于检验,故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其在签收后再对货物的数量、毁损提出异议已超出了合理期限。所以,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初步认定承运人某快递公司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了电脑。 但是,本案是否存在运输过程中交寄的电脑毁损、灭失的事实。 首先,孙同学在两位同学的在场下拆开包裹,发现包裹里只有两块砖头而没有电脑,此时两位同学的证言能够初步证明确实存在交寄的电脑毁损、灭失的事实。其次,最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送到孙同学手上的包裹上的寄件人等信息并不是当初孙某的签字,存在明显的替换痕迹,且快递公司对此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可以认定,此包裹在运输过程中被托运人之外的人打开过,由此可以推定交寄的电脑毁损、灭失的事实应当发生在运输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1条、第312条分别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电脑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该快递公司应当对所承运电脑的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该电脑实行的是保价托运,因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按速递单上的约定赔偿损失7000元以及退回速递费300元,是正确的。 这个案例给了我们几点提示:1、收件人在签收物流企业交送的包裹、物品之前,千万别忘当面查验清楚物品的数量、质量或是否存在毁损等与提货单不相吻合的情况;2、作为物流企业在向收件人交送物品时,也应尽到必要的提醒义务,提醒收件人当面查验清楚物品的相关情况,以免事后引起不必要的争执;3、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意识教育,以保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物流服务,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壮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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