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法院可查封逃债人的房产
    2008-08-22    本报记者:郑良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5年2月10日,福清人薛某骑摩托车载着吴某行驶时,被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撞倒,肇事司机苏某当场逃逸。经抢救,吴某受轻伤,薛某则成了植物人。仅半年时间,薛某家人花去30多万元医疗费。
  同年7月,薛某被福清市公安局评定为一级伤残。同年10月,福清市法院受理该案。法院查明,苏某系福州一家水产品有限公司职员,该公司由李某和林某共同出资创办,已于2005年5月停止营业,营业执照因逾期年检于同年12月被福州市工商局吊销,被责令清算,但至今未清算,营业场所已被拆迁,法定代表人李某去向不明。
  2006年3月,福清市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苏某应赔偿薛某27.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水产品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苏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水产品公司户头也没有存款,也没有证据证明出资人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金、无偿占有公司资产的情形。2007年8月,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薛某事实上没有拿到一分赔偿款。
  今年3月,法院执行人员扩大调查范围,查明水产公司出资人林某在银行有存款13万余元,在福州有两套单元房,均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并于今年8月18日施行的司法解释《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日前,福建省福清市法院作出裁定,冻结水产公司出资人林某的银行存款及其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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