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赠品也要保证质量
    2008-06-20    作者:彭北异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因赠品DVD漏电,消费者许女士被电身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嘉临门公司赔偿丧葬费17095.5元、死亡赔偿金157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362.5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237658元。
  以往节假日到来的时候,一些商家往往会推出一些促销措施,比如“大甩卖”、“大折扣”之类的,当然,其中比较有吸引力的还是“买一送一”或“买一送几”之类的促销方法。但这类促销活动有一点让消费者感到很困惑,那就是如果商家所赠送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怎么办?找商家吧,商家往往以“这是赠送商品,质量概不负责”为由来拒绝,有的商家甚至振振有词地搬出《合同法》第191条中的“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来作为法律依据糊弄消费者。消费者不是法律专家,即使心有不甘,但也只能“以商家的解释为准”。
  其实,商家依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来拒绝消费者是不正确的。因为第191条所适用的赠与行为是指一般的无偿赠与。而所谓的无偿赠与,根据该法第185条之规定,必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赠与行为是无偿的,二是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而此案从报道中可以看出,许女士的丈夫所获得的赠品不是无偿的,因为她丈夫是在商场开展的“买西服赠送DVD机活动”期间,花了690元买了一套相思鸟男西服,才得到商场随西服赠送的一套DVD音响的。商场赠DVD是以许女士的丈夫买西服为条件的,这实质上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对于这种赠与,《合同法》第191条其实也说得很明白:“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商家应该明白,购物赠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消费者按照要求购物,该合同即告成立,赠送的物品即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家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赠物并保证质量。如果商家赠送的商品质量不合格,不仅违了约,而且涉嫌欺诈,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商家给予修理、更换或退货,同时要求双倍赔偿。如果因为赠品的质量问题而导致消费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商家还必须赔偿损失。希望这一判例能给更多的商家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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