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没有举证,她也打赢了劳动官司
    2008-09-12    作者:谢兼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谁主张谁举证”是打民事官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没有举证,她却照样打赢了劳动争议官司
  小王是一名纺织女工。2008年4月17日,她所在的纺织厂人事科突然通知她到财务科结清工资和经济补偿款,从第二天起就不用来上班了,也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只是讲这是厂领导集体讨论的意见。
  7月3日,小王将纺织厂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安排自己的工作。庭审中,小王未能提供其与纺织厂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纺织厂亦未提供已和小王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纺织厂只是反复强调自2008年4月18日起小王一直未在该厂上班,她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上也已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权应当受到保护。纺织厂单方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是无效的。遂判决纺织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重新安排小王的工作。就这样,小王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打赢了官司,纺织厂一直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谁主张谁举证”确实是我国当事人之间打民事官司时应遵循的举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完整表述。从这一意义而言,小王主张纺织厂应当重新安排自己的工作,确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但“谁主张谁举证”也只是举证原则的一个基本规定,除此基本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有其他特别的规定。该《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即纺织厂),而不在原告小王。纺织厂应对其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作为用人单位的某纺织厂却没能提供证据证实小王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之情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确已和小王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作为举证责任人的纺织厂当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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