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应考虑公民权利的完整性
    2010-03-0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开幕,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会上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政协高度重视收入差距过大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将就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等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在两会之前,发改委就提出四项政策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其中第四条就是“加强个人收入调节”,按“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强化税源监控,以调节高收入为重点,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而政协委员吉利董事长李书福委员、致公党以及民盟周蓬安委员等都提交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提案,李书福建议将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
  随着货币化速度、物价不断上涨,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支出以及置业成本大幅提高,过去的2000元起征点显然是偏低的,尤其是在一些大中型城市,2000元仅够个人基本生存,这造成以工薪阶层为社会主体的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偏重。而且,由于家庭整体基本支出水平也大幅提高,按照个人所得征收显然没有考虑到一些家庭人员结构及赡养人口情况,如果要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公正,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要加以完善,以减轻个人纳税负担。但是,我们更关注的是,一个公民履行了纳税义务,就应该拥有完整的公民权利,不应剥离。
  一般而言,我们所诟病的户籍制度显然主要是指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造成的身份歧视,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户口与诸多福利挂钩,农民不能自由迁徙,这种权利不平等是“身份社会”的固有产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推进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尤其是非国有部门取消就业的户口限制,大量城市人口也在不同城市之间流动。在一些如北京这样的繁华城市,没有本地户口的年轻精英几乎成为中产阶级的主流。他们拥有长期而稳定的工作,甚至有些购置了住房,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每年缴纳上万或数万的个人所得税,但因为没有户口,就只能是“二等公民”。
   我们认为这一制度需要改进,很难想象给自己居住的城市每年缴纳大量的税收,却不享有基本的公民权力。尽管一些公共服务或者申办证照的业务已经取消了户籍限制,但是,户籍歧视仍然广泛的存在,比如婴儿出生登记与孩子上学、社会保障、办理护照、购置经济适用房等,更别说在自己长期居住的城市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管中国的公民权是否完善并得到保护,至少在同一个城市不应该根据户籍而有所区别对待。既然人口早已实现了自由流动,并在居住地辛勤工作,创造财富,履行缴税义务,凭什么还要继续人为地区分户籍身份,拒绝提供同等的公共服务。如果一个城市不能为他的非户籍居民提供同等的公民权,那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就应该在国家法定的税率基础上打折,这才算公正,否则,有何公平可言。
  这个国家未来的希望在于壮大中产阶级群体,但是他们承担得太多,尤其是户籍问题带来的额外的高昂成本。中国需要调整收入分配差距,也应该尽快调整和消除“身份差距”,如果非当地户籍的中产阶级都无法享有同等的公民权,还奢谈什么让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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