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理应志在长久
    2009-06-22    姜山    来源:上海证券报

  自2005年修改个人所得税中工薪费用的减除标准,并实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之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制调整就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但直到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依旧局限于减除标准的设定之上,对于将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改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仍然着力不多。要实现公平税负,改变个人所得税征收与家庭收支之间不匹配的局面,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财政部6月17日公布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称今后个税起征点还将适时作出调整,并提及有关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改革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但报告同时又认为,提高起征点存在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仅不能得益,反而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群体的问题,由于没有相应的征管和配套条件,理论上较为公平的税制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反而可能带来更大的不公。
  4年来,我国已经2次提高个人所得税中工薪费用的减除标准,在一定程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负担。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多数城市居民的收入来源十分单一,采用分类税制征收,没有考虑到不同家庭具体的负担,造成了事实上的税负不公,而近几年的物价快速上涨,更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速度明显滞后,加大了城镇居民的负担。
  对于调整个税起征点,一直以来就有意见认为对个人减轻税负不多,而且可能会淡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将对实际的税制运行产生不良影响。这种观念有失偏颇,事实上,个人在购买多数商品时,均承担了营业税或增值税,部分商品亦含有消费税,如果真要提高纳税意识,大可以通过在价格标签上注明内含多少税收即可做到,以这种方式建立的居民的纳税意识和观念,恐怕要比个人所得税来的直接有效得多。
  这次报告认为,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
  这些说法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并不能成为不调整个人所得税减除标准的真正理由,统一提高个税起征点必然会减少财政收入,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就会受到影响,毕竟,这种补贴和支出可以由其他的财政收入来分担。至于报告提到的扣除标准提高可能导致高收入纳税人受惠更多的问题,笔者以为,完全可以通过改变个税累进区间的方式解决。
  按照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工薪收入现在20%以下所得税率的累进区间过窄,5%一级仅有500元,10%和15%也分别只有1500和3000元。如果能够将低税率的累进区间拉大,而保持高税率部分的累进区间在原有水平,就可以有效减少高收入纳税人受惠过多的情况。例如将5%一级增加至1500元,10%一级增加至2500元,保持15%一级累计区间不变,将20%一级由原有的15000元降低至13000元,以此计算,在保持2000元的减除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的税负和减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时相同,为受惠100元,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则只有250元。通过调整低税率档累进区间的方式调整个税,在名义工资逐步上升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避免超高收入的纳税人和中低收入的纳税人受惠差别过大的情况。而如果将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累进区间相结合,那只要保持20%税率区间内的适用收入不超过22000元,那么高收入人群的受惠程度并不会大幅度增加,而中低收入人群也能得到更多实惠。由此可见,在具体方案设计上多下点工夫,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想要达到在普惠中低收入人群的同时限制高收入人群受惠程度的目的,并不如报告所说的那样困难。
  说起来,无论是调整个税起征点还是调整个税累计区间,都只不过是权宜之计,未来仍然需要的是着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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