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似乎想置农民的实践智慧于不顾,而通过外在的政策制度安排,人为推进规模经营,这种推进可能不仅不能提高土地的生产率,而且会使大量进城失败的农民变成不再能自由返回农村的无地流民。
十七届三中全会最引起注目也最多争论的是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在之前的农村一直存在着,只是公开的流转市场似乎还不存在,且流转方式较少。中央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看来是决定在农村土地上做些文章了。 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性质的,不是私有性质的。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中央规定是一定15年不变;1990年代后期的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央规定,农户承包的集体土地,一定30年不变。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流转承包期30年内的权利。 到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已经过去10多年时间,农民从村集体所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即使流转,也只能流转土地剩下的10多年的权利,而不能永久地处理土地使用权。 有人认为,胡锦涛总书记在小岗村的考察中,将之前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不变的说法改为“长久不变”,是中央决定延长第二轮土地承包使用权的年限,甚至有人具体地说是由之前的“30年不变”改为“70年不变”。 问题是,若土地承包权改变为“70年不变”,则转让出去权利的农户就可能将更加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出去,甚至将未来数十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这时,即使他们名义上还是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他们却也不大可能与土地再有联系了,因为70年已经超出他们生理年龄的界限。 在土地不能改变用途,土地使用的流转仅剩10多年权利的情况下,土地流转会否变得普遍,并因此造成大的社会波动?土地流转会否引起大资本的进入,从而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我认为不会。 目前关于土地流转,有一种神话,好像土地一旦集中到一起,形成规模经营,土地就会产生出神奇的效益。并且,这种神话以为,土地越是形成大的经营规模,就越是能创造出巨额的效益。 只要从事大宗农产品的种植,资本下乡或者集体经营,其实并不比当前小农家庭的小规模经营有更大的优势。相反,因为林毅夫所说农业生产的监督困难,农作的季节性和管理的灵活性,使大资本下乡务农很难获得资本所需要的平均利润。 这个意义上,即使土地流转被鼓励,中国也不太可能发生资本大规模下乡从事大宗农产品种植业。集体经营的空间也将十分有限。 虽然从事大宗农产品种植业,大资本及集体经济组织均没有优势,但似是而非的农业现代化理念(这种理念往往以为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使得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左或者右的意识形态,而具有很强的通过自上而下政策扶持来发展出规模经营的冲动。 这种人为发展出来的规模经营,不仅没有看到承包责任制本身所具有的极大潜力,会浪费国家的财政资源,而且会使本来构成一般中国小农收入支柱之一的农业收入(另外一个收入支柱是务工收入)消失,从而使大量的中国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确太小,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五、六亩地的农业,不足以支持农民家庭获得足够的收入。但是,农民家庭实际上存在着灵活应对土地经营规模的能力,事情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样糟糕。 即在鼓励农村积极的土地流转之前,农民土地一直是在流转的,这种流转是一种自发的和消极的土地流转,其要害是,农民在他们的自愿范围内,以家庭劳动力生产周期和家庭收支状况,来据实考虑决定土地如何流转,这种流转的结果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 这种自发的和消极的土地流转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土地流转,这种流转就是适合中国劳动力流出状况,也为农民留下了一种可自由出,又可自由回的权利安排的土地流转,是一种具有智慧的实践。我们现在似乎想置农民的实践智慧于不顾,而通过外在的政策制度安排,人为推进规模经营,这种推进可能不仅不能提高土地的生产率,而且会使大量进城失败的农民变成不再能自由返回农村的无地流民。 也就是说,我认为,在不能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一方面,即使允许农村土地流转,也不大可能出现资本的大规模下乡务农,一方面,若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依据左或者右的意识形态来推动积极的农村土地流转,则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