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中政府发挥什么作用
    2008-10-22    作者:叶檀    来源:华西都市报
    土地流转所产生的新土地改革是中国土地史上的大事,鉴于以往土地流转的定价权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因此,新土改的核心是引入农民定价权,根据市场定价。
  10月20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刊发。农民的土地物权中的流转权被部分承认,农民可以部分获得流转权收益。这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第一步,让人高兴。
  目前我国不存在土地市场化定价,小部分自发流转的农村土地,由于不受到法律保护,存在风险折价,农民所获得的收益极低。法律保障是重要一步,不仅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流转权,更应该保障收购农村土地者的使用权,出价者如果得不到保障,就会把风险摊入地价,要求农民以较低的价格转让土地。更重要的是,日后将出现大量法律纠纷,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升值,农民将要求补偿地租收益或者收回土地。北京宋庄宅基地收购案就是土地拥有者由于地价升值的悔约案件。
  目前在地方土地流转中,仍然存在变相的政府定价行为。2005年下半年,天津推出以“宅基地换房”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办法,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然而,农民以宅基地为代价换取城市人的身份,农民成为城市的劳动力,却仍然没有土地定价权,也无法用水涨船高的土地收益进行消费。
  接下来,政府应该制订土地流转法律,建立土地交易市场,确保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有土地流转权而无市场定价权,流转权无法转换为财富。目前的关键是在土地确权的同时,由政府建立土地交易规则,培育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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