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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网读书频道
三、“破产风”:我国国有企业解困的一段弯路
中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国有企业由国家投资,企业一旦建立就是长命百岁,从无“破产”一说。加上长期讳言资本,缺少资本文化,当然也就缺少关于企业破产和重组的文化。但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20世纪90年代,地方政府的干部出于地方利益,“屁股决定脑袋”,地方企业在破产中如何赖债却又极富创造性。大约在1993—1995年间一度出现过一股强烈的破产赖债风,对于当时的经济改革,特别是银行和企业的关系是一大冲击。 最先是1993年西南某大针织总厂陷入过度负债的困境,只好宣布破产,倡行“公开招标、定向拍卖”,赖掉了银行和租赁公司的债务。一些后来者从中悟出道理,原来破产乃赖债之良方。于是不少城市出现一大批破产企业。从此破产成风,诸如辽宁省辽源毛纺厂的“剥离转制”,山西运城洗涤剂厂的“假破产”,贵州黔西县化肥厂的租赁避债等等。一时间破产之风甚嚣尘上,这其实都是困境国企的赖债策略。最为典型的是所谓“剥离转制”,就是把企业中固定产品有市场能盈利的部分,剥离成一个或几个实体,或转让,或分立,或租赁,或承包,另立法人,同原企业的债务脱钩;而原企业则保留一个机构,挂起原企业的招牌,承担银行的债务,说是“企业求生不逃债,银行放生不弃债”,实际是“千年不赖,万年不还” 。这种“剥离转制”,又称“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又称“金蝉脱壳”或“脱壳经营”。所谓“转制”、“经营”云云,无非是-个好听的名目,其实是以牺牲银行为代价,不守信用,赖贷赖债。“破产风”的高峰是1995年12月14日《金融时报》头版头条的报道:“武汉土产公司一破了之,中行八千万元付诸东流”。各地外贸企业纷纷到武汉“取经”,至此破产赖债形成高潮。这个时候,银行坐不住了。于是几大国有银行商量对策,准备对武汉市的不守信用行为,宣布武汉为高风险城市,实施金融制裁,银企关系十分紧张。《金融时报》发表署名文章《外贸企业破产应该缓行》。其实,应该缓行破产的又何止一个外贸行业。后来,高层加以干预,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并明确了多兼并、少破产的方针,才扭转了这股“破产歪风”。 许多国有企业破产并不是产权上出了问题,而是资本上发生了问题。关键是80年代实行“拨改贷”以后,又实行了流动资金“全额信贷”以及“财政信用”,即财政上把若干应由预算拨款的支出也改成有偿占用。于是,地方政府上项目、办企业,都不出资本,或出资太少。企业负债率太高,有的企业负债率高达98%,没有抗风险能力。由此产生的弊端是:在企业上马时,地方敢于拿银行的钱来冒险;运营中发生了困难,又敢于以无本的企业借破产赖债。“破产风”的出现,正是这一系列体制性缺陷的一个严重后果。从这里可以看到企业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制约作用。如果国家不明令国有企业限期补足资本,这种荒唐的无本经营及其破产如果继续下去,最后必将导致银行的破产。 同时,这次破产风又是把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政策性历史旧账,包括外贸政策性亏损旧账、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决策失误旧账、安定团结贷款旧账等,本来应由地方财政承担或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的损失,一股脑儿都“破”到国有银行的头上,实际上是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业银行为计划经济体制弊端造成的遗留问题承担损失。 这股“破产风”,实乃中国企业改革的一大败笔,对银行和企业的关系是一大冲击。它实际上是地方企业借口破产赖国家银行的债,其实质是旧体制下地方财政挤中央财政的一种变态反映。 “破产风”的出现,溯其原因有: 第一,国有企业的资本严重不足。西方国家工业企业的自有资本,一般占全部运营资金的30%左右,运行中自有资金不断增加,负债率平均在50%~60%。新中国成立以来,自50年代直到80年代中期的国有企业,尽管讳言资本,资本还是充足的。1980年企业平均负债率只有18%,自有资本占82%,即大体上相当于8∶2。1988年通过试行的《破产法》,也是从企业有一定的资本这个前提出发的。但是1985年全面实行“拨改贷”以后,新建的国有企业资本严重不足,是低资本、高负债。有的企业负债率高达95%以上。地方企业的情况更为严重,特别是“拨改贷”以后,政府上项目、办企业,没有出资本,或出资太少,企业没有抗风险能力。企业上马时,地方敢于拿银行的钱来冒险;运营中陷入困境,又敢于以无本的企业借破产来赖债。这是基本建设“拨改贷”、流动资金“全额信贷”以及“财政信用”等体制性缺陷的一个严重后果。从这里可以看到企业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制约作用。(关于我国国有企业为什么会陷入过度负债的困境,下一节还将作详细的分析。) 第二,《破产法》(指1988年通过试行的《破产法》,下同)有隙可乘。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同一切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一样,允许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优胜劣汰,不可能只生不死,只开张,不倒闭。允许一些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无须大惊小怪。问题是谁来承担损失?企业破产,顾名思义,是股东的资本资不抵债,所以要破产还债,破产的目的就是还债。现在的问题是,前几年实行了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以及地方财政拨款的信贷化,就使得一些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在缺少资本的基础上进行负债经营,甚至无本经营。这时的破产,实际上只能是破银行债权人的产,这是很不公平的。《破产法》把实际是决策失误的承担者和股东的主管部门排在破产清算组的前列,其中竟没有银行债权人的地位。《破产法》缺少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条款,缺少允许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实行接管或托管的条款,这都给某些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钻了空子。而且上项目,投资超过2亿元的,尚需报国务院批准。一个大城市的工业局竟然有权批准一个8亿元负债的大企业破产,岂不荒谬? 从破产的企业看,有的是由于决策失误,项目投资失败,企业投产之日也即亏损之时,当然只好破产;有的是官僚主义,仓促拍板,如纺织行业多上了一千万锭子;有的是市场变化,短线变成长线;有的是因为技术改造跟不上,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落后,长期亏损,只好破产。当然也有属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而破产。总之,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情况复杂,特别是“拨改贷”以后,政府上项目、办企业,没有出资本,或出资太少,企业没有抗风险能力。企业上马时,地方敢于拿银行的钱来冒险;运营中陷入困境,又敢于以无本的企业借破产来赖债。这是基本建设“拨改贷”、流动资金“全额信贷”以及“财政信用”等体制性缺陷的一个严重后果。从这里可以看到企业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制约作用。如果国有企业不补足资本,一任这种荒唐的无本经营及其破产继续下去,最后必将导致银行的破产。 第三,《破产法》本身也缺乏对银行债权人地位的应有尊重。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成员,《破产法》列入了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这些计划经济时代的主管,竟没有列入银行债权人。这说明法规的制定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旧意识。应该说,这些部门都是企业的股东和项目决策失误的责任承担者,由它们去负责处理破产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如何能保证破产过程的客观、合理和公平?怎么能指望它们不损害银行这个最大债权人的利益? 为什么《破产法》竟没有保护债权人的条款?一位以参与制定《破产法》著称的人士就说:“我们原以为企业破产,自然是债权人逼债务人还债,怎么会想到债务人居然借《破产法》来破银行的产?!”外国的企业钻法律空子逃税,中国的地方政府部门钻法律空子,借口破产赖国家银行的债。谁说中国人没有创造性? 第四,破产本来是市场行为,现在却成了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有的城市从提出解困企业名单,到破产方案的制订、清算,直到拍卖重组,都是地方政府部门(经委或体改委)说了算。破产过程极不透明,缺少中介机构参与,产生了各种很不公正的损失。有的地方政府一手包办了破产方案的制订过程,把银行和债权人排斥在外。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还向银行打招呼,要银行在法院宣判时不要找法院闹,不要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有的法院屈从于地方政府,宣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意思是不得翻案。这实际上是合谋挖银行一块。1993年西南一个大针织总厂宣布破产,搞所谓的“公开招标、定向拍卖”,把企业廉价卖给一家什么海外公司。后来传出丑闻,原来是主管此案的某副市长受贿。这是偶然的吗?不是。偶然中包含着必然性。这个必然性就是把企业破产仅仅看作是政府行为,破产过程缺少透明度。这当中就难免没有“猫腻”,很难没有人借机发“破产财”。因此破产过程如果不能透明化,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如果不能对无力偿债的企业有权申请破产重整,申请托管、接管企业,如何保障银行债权人的权益?如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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