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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网读书频道
一、西方国家破产法的革命:从重组方面寻找出路
在市场经济中,资本家办企业,将本求利,欠债还钱。当企业资不抵债而陷入困境时,就应当破产偿债。所以西方国家很早就制定了《破产法》,以规范困境企业的破产清偿。 但是现在在西方国家,破产清偿已经是一个落后的概念。因为破产清偿固然能使债权人得到某种利益的补偿,但破产引起了职工失业,后遗症太多,社会成本确实太高,对社会的震荡太大,而且时间上旷日持久,对债权人也造成了很大损失,所以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就兴起了破产法的革命,从重组方面寻找出路。 美国从1970年开始研究改革破产法。1971年发表了著名的《布鲁金斯报告》。1978年美国颁布新的破产法,加进了第11章——企业重整(“重整”是一个法律用语,相当于“重组”),规定无力偿债的企业进入破产法庭后,经过债权人同意,可以制订重组计划,由法庭批准执行。从此,企业重组的思潮席卷欧美各国。 l986年英国制定了《无力偿债法》,规定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取消董事资格和无力偿债规则,对企业进行重组,由此影响到英联邦的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这些国家先后于90年代修订并颁行了新的破产法或公司法。对破产法改革比较彻底的是法国。1985年通过了《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及清算法》,并且像卫生防疫一样,设立了预警程序和和解清理程序。有论者认为,法国在破产法革命方面代表了一种比较进步的法律观念而站到了前列。 对困境企业不采取破产清偿方式而主张重组,有其理论根据: 一是,运营价值理论。承认运营中的企业价值会高于倒闭停产的企业价值,通过重组使公司运营得好,才能比倒闭清算卖个好价钱。这就是说,与其杀马分肉,不如把马养肥了让它拉车赚钱。 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与共理论。债权人只有尽可能地扶助债务人使企业重组运营,才能使企业有一个好的售价,并提高其债权的清偿率,好像前面故事里的小男孩不得不跳水救汉斯,“他脚上穿着我的冰鞋哩!” 三是,社会利益理论。重组可以减少破产清偿造成的资产流失、职工失业以及相关企业的连锁破产等,可以减少社会震动。因此从社会整体利益的理性判断,重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资源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 西方国家在法律上主张对破产企业实施重组(“重整”),其本质的方面是充分承认债权人的权益。企业重整中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允许银行债权人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实施“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债转股”不同于企业破产的地方是,债权人不满意于对坏账的被动损失风险,宁愿直接当股东来主动挽救损失。它把“债”和“股”的地位转换作了极为灵活的运用。“债转股”重塑了资本形成机制,它的独特之处:一是债权人变成了企业所有者;二是企业对债权人无力偿还的负债,转作了企业的资本;三是企业有了这笔转入的资本,马上就从一个无力偿债的困境地位,转换成有相应负债能力的、具有新的实力的活跃的经营者,从而可以向银行举借新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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