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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网读书频道
三、民营企业家没有“原罪”,党和政府却有“原错”
2004年前后,一些有罪富豪如上海首富周正毅等被依法问罪,引起社会上一股要追究民企“原罪”的风。“原罪”是《圣经》中的说法。根据《圣经》,人本来是神创造的,但是人的始祖亚当与夏娃因为不听上帝的教诲,在伊甸园中偷食禁果而被逐出天堂,从此人生来就是罪人。“原罪”的含义一是生来有罪,二是全体有罪,三是不能自救。 一些人把“原罪”移植到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头上。按照他们的表述:中国的民营企业是一个暴富阶层,是有“原罪”的。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民营企业一起家便违法乱纪,他们创业初期的种种行为都可能是不合法的,往往同走私或者卖假货有着关联。“第一桶金”都可能不太干净或者来路尴尬,其原始积累充满了血腥和罪恶,如此等等。加上马克思曾经说过:“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中国传统观念中又素有“为富不仁”的看法。而一些有罪富豪的落马,又进一步强化了人们的“仇富”心理,更让一些人找到了发挥的理由。一时间,“言三至兮惑其母,曾参杀人市有虎”,人们自然而然地用戴着有色眼镜的眼光去看民营企业。 2004年年初河北省发出1号文件,提出对民营企业家初期犯罪行为不予追究,曾在一段时间内引起广泛关注。大体上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是“法外开恩”,认为不追究民企“原罪”,是对过去体制扭曲的一种理性和建设性的告别。我国正处在经济起飞阶段,放弃追究“问题富豪”,犹如西方国家司法中通行的“大赦”一样,在特定时期通过制度建设,引导和促使“问题富豪”变为“阳光富豪”是可行的,是利大于弊。有人援引我国香港和其他国家的不少先例,认为这对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另一种意见不同意 “法外开恩”,认为我国刑法对起诉犯罪的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对所有人都一样,并非单指民营企业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谈“法外开恩”?认为民营企业是在党的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以所谓的“原罪”来评价民营企业的发展,再来一条“法外开恩”,这是不公正的。 其实,以所谓的“原罪”来否定民营企业绝非自今日始。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着对民营企业的种种歧视和指责。但是民营企业是中国转型时期的产物,民营企业是在党的政策指引下发展和壮大起来的,它的存在和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同改革开放前原有社会框架的冲突,其实质是新旧两种体制、两种政策的矛盾。因此应当客观地、历史地、辩证地看待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和存在的问题,不能以所谓的“原罪”来对民营企业说三道四,包括所谓的“法外开恩”等等,这是不公正的。特别应当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政策屡有变动。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来评论党和政府同民营企业的关系,如果真要追究的话,今天不应该是追究民企的“原罪”,而应该是追究党和政府的“原错”。 前面说过,在民族解放战争阶段,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曾经非常正确地把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界定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改变了观点和政策。1952年他提出批判“确立新民主主义秩序”,急忙宣布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开始了一场“向左转”的向社会主义过渡,要求在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内过渡到社会主义,而不再是要等到“遥远的将来”才向社会主义过渡。再以后是十年“文化大革命”史无前例地批判资产阶级、批判修正主义。这一政策的修改,使20多年来民营企业和非公有经济在中国几乎濒于覆灭。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民营企业家走上了致富之路。人们常说,这得益于党和政府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富民政策。但是更正确地说,这应当是党和政府勇敢地改正了执行多年的错误政策。当然,另一方面也与民营企业家自己的智慧、勇敢和勤劳密不可分,是中国民营企业家勇于同计划经济下的体制、法规、道德和观念进行碰撞,特别是勇于冲破反对资本主义的错误政策,并且付出了若干代价包括牢狱之灾的一个成果。在此,我们不得不再次提到前面所说的“邓小平三保年广九”的故事。在那个特定时代的大背景下,大胆带头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年广九,还是没有摆脱牢狱之灾,付出了《法人》杂志称之为 “那些略显残酷、打着时代烙印的代价”!面对“傻子瓜子”这一类民营企业的艰难成长和年广九这样一些个体民营企业家所承受的那种“打着时代烙印的代价”,提出要清算“原罪”或“法外开恩”,岂不更显得残酷无情和缺乏根据! 回顾30多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历史,中国民营企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中国民营企业家也是伴随着改革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概括说来,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民营企业家,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当时许多经济活动有个从错误政策向正确政策回归的过程,许多经济行为有个从非法到合法的过程。比如,原来不允许长途贩运,后来党和政府修改了政策,承认长途贩运不算投机倒把。原来不允许包产到户,后来承认包产到户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来批判农民把自留地的蔬菜、瓜果、禽蛋拿到集市上卖,要割“资本主义尾巴”,后来正式允许小商贩、大商贩买卖,允许业主自己开店铺,直到雇工。原来国库券不允许私下买卖,现在正式上市交易,等等。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次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几乎都伴随着对原有政策法规的冲击和突破,由此催生了一批批“一夜暴富”的富豪。而且在民营企业家当中也总会有一些勇敢分子,会在这个过渡期甘愿冒风险利用经济体制转轨中的这段空隙(所谓“钻空子”),因而在创业初期会有某些冲击现行法规的所谓“不当”行为。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在经济转轨发展过程中必然要承担的“打着时代烙印”的代价,而不是宗教意义上所谓的“原罪”。 更进一步说,当初共产党打天下,以新民主主义革命为号召,允诺对资本主义实行 “赎买”,实行限制、利用和改造,后来屡屡食言;最后发现是犯了“左倾”“冒进”的错误,不得不修正错误,回到原来的政策。所以我认为,如果一定要讲合情合理合法,那么这是更应该由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来承担的“原错”,而不应该责难民营企业所谓的“原罪”。 第二种情况,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很多人都是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机关干部中分化出来的。他们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顺应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义无反顾也是万般无奈地承担了党和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实行的精简机构和裁减人员的政策后果。不少人顶着“下岗”的社会讥讽,不捧“铁饭碗”,不吃“皇粮”,艰苦创业,创造财富,解决就业,贡献税收。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的财产来源于改革开放后的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这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有本质的区别。这里没有“原罪”,有的倒是党和国家对他们的歉疚! 第三种情况,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成长起来的新一代民营企业家群体,被称为“新生代”。这个新的财富群体主要是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在进入新世纪以来纷纷亮相。他们同其父辈们那种创业过程更是绝缘的。有调查说,33岁的丁磊,其第一桶金是1995—1996年间靠写程序而赚取的;远大空调集团总裁张跃,其第一桶金来自自己所发明的无压锅炉……这是“新生代”民营企业家的缩影。人们从中发现,知识分子不仅创造了财富,而且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贡献,中共十六大工作报告把他们称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赢得了党和国家的敬重。 第四种情况,非公有经济中的确有某些人的资本积累并不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完成的,也的确有极少数严重触犯法律的富豪,如赖昌星、周正毅、张荣坤等,是通过非法手段、权钱交易获得财富。尽管这是极少数,并不代表整个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群体,但罪就是罪,而不是什么“原罪”,该追究的,党和国家还是要依法追究的。 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后来又经十七大重申,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一精神已经写进宪法。新的宪法把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确定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民营企业家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我们最大的任务就是进一步贯彻十六大、十七大的精神,抛弃以前不公正地对待非公有经济一切过“左”的精神枷锁,把宪法精神落到实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构建有利于民营企业积累和发展的社会氛围,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而不是让所有民营企业家都背上所谓“原罪”的精神十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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