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设立宪法日的法治意义
2014-11-05    作者:耿银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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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拟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很有必要。
  其一,唤醒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宪法不是笼统意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它更是管政府的法律。宪法学者王人博指出,“宪法的核心就是通过分权保持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限权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每个老百姓的公民权利”。各级公务人员、政府机构的行政作为,必须在宪法框架内活动,必须有宪法敬畏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制度的笼子”,首先是“宪法的笼子”,各级政府成为“走在前面的依法管理者”,就能成为积极的引领。只有政府依法行事了,公众才更愿意积极跟进,加快法治进程。
  其二,唤醒广大公众善于监督、敢于监督的法治意识。法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除了需要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公正裁决,也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举报。毕竟,群众生活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对政府的和官员的各种行为,看得更为清楚,只有公众提升了宪法敬畏感,监督政府,督促政府,才能推动公权力在宪法和规则的框架内活动,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其三,可以给广大公众一堂生动而必要的宪法课。虽然对宪法很多人都不陌生,可很多人对它的理解,仅仅停留在泛泛的层面,不知道宪法和公民的个人生活以及自己的权益,有什么实际的联系。一则资料也证明了这一点:当被问及与公民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的是什么法律时,76%的被调查者回答为民法,3%的人选择是刑法,7%的人回答为行政法,10%的人回答是宪法。
  通过国家宪法日,我们可以知道“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权威,应该体现在它能为公民权利提供最后的保护手段,成为审判机关维护正义的最后依据”、“宪法就应该是规范、约束政府行为的最后依据”。《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的“根本性”,更体现它是群众的“权益靠山”,是公众保护自我的最根本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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