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以人为本
2011-03-14   作者:记者 韦夏怡 整理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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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15日,《经济参考报》在头版和三版重点报道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从表决到通过的整个历程。3月1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赞成2863票,反对10票,弃权17票”,高票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对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的第四次修正,征地补偿入宪、私有财产入宪、人权入宪,“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新修正的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宪法修正案在第十一条第二款将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给予个体、私营经济更大的空间;在第十三条将原有条文“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第十四条新增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另外,在原有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我国首次将“人权”二字写入宪法。
  对于新的宪法修正案,各界人士都给予了高度评价,强调尊重人权、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等,并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不但对提高经济效率有益,而且从社会公正角度看,也是迫切需要的。当时的全国政协委员、曾两次提出要修改宪法以完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的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认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百姓日子越过越好,拥有的财产也越来越多,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并不只是保护有钱人,普通百姓的私有财产也一样需要受到保护。当时参加两会的其他代表委员也表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就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充分发扬政治民主,实行科学决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从最初的以国家为本位的宪法理念,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条款中所体现的“以人为本”,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正促使着我国宪法理念的不断转化与完善。

    链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投票表决宪法修正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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